王眉: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2003级博士生
[内容提要]如果所有网络名誉侵权的受害者都被视作“公众人物”,那么一个普通人在传统媒体的名誉侵权中只需证明侵权行为人过失的举证责任就被提高到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确立的公众人物需证明侵权行为人“实际恶意”的标准。从公众人物的定义来看,网络上的用户并不真正符合:一是受害人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的有限性;二是他们不是公共事务中的显要人物,他们也无法意识到名誉侵权的危险。如果要所有网络用户都适用公众人物标准,必须证明被告诽谤是出于“实际恶意”,这是一个很难达到的标准,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将会使人们在面对名誉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法律援助,那有可能使人们远离互联网。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公众人物回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