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自首了钱还了可以不算犯罪? |
| news.longhoo.net 2008-4-3 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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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陵晚报4月3日报道:
栖霞警方昨天通过本报公布了一名涉嫌盗窃的案犯录像截图。这起发生在ATM机上的案件,引起很多读者的关注,甚至很多人拿来与许霆案比较,但两案不可相提并论。本报记者结合许霆案,并请多名法官与检察官做顾问,就相关问题解答读者疑问。
1、这个行为算什么?是盗窃、侵占还是不当得利?
读者:有人说这不算盗窃,应该是侵占,银行卡的密码当时等于是呈开放状态,上面的账户数字就是钱,这就像是有人把一堆钱掉在了路上,有人看到后动了心就占为己有,所以说这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顶多算是侵占。
记者答: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除合同、侵权和无因管理之外导致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靠不上这些法律条例。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葬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赵先生遗忘的只是银行卡,而非金钱。案犯通过银行卡去取钱,超出了侵占罪的范畴。
相反,这符合典型的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特征———嫌犯利用赵先生的失误,在赵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赵先生账户上的金钱而占为己有。
2、都是从ATM机上偷钱,是不是也算盗窃金融机构?
读者:看了金陵晚报有关许霆的报道,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显然,南京的这名嫌犯也是从ATM机中盗取别人的存款,那这个也应该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从重处罚。
记者:南京的这名案犯难以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许霆盗窃时,用的是自己的卡,利用ATM的错误去盗取银行的钱,可以认定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南京的这名案犯盗窃行为,是通过赵先生的卡盗取赵先生账户中的钱,指向明显,应该认定为盗窃赵先生的钱,而不是盗窃银行的钱。
3、主观恶性是否也算小?
读者:这就像ATM机出错一样,许霆只是利用这个错误盗窃,没有破坏没有预谋。南京的这个案例也可以这么认为啊,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了银行卡持有人的错误取钱的,没有预谋,没有破坏,许霆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小,那这个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性小。
记者:这个说法有道理,这个人投案自首,再把取得的钱归还受害人,即使被定有罪,也会得到从轻处理,甚至可以争取缓刑。
4、自首了钱也还了,是不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读者:如果他自首又还钱,这样警方是不是就可以当作一个事件来处理,而不必移送检察院呢?
记者:盗窃行为完成了,而且涉及的数额巨大———凭着这些都不能认定此案情节显著轻微,只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才可以考虑不立案。这个犯罪行为的量刑是三到十年,现在嫌犯把钱还了是属于退赃,这属于酌定(指可以考虑的)的减轻情节,自首在法律中是作为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非应当),综合这些,可以给予案犯有期徒刑也可以是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但必须作犯罪处理。如果公安不予立案,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记者这个看法已经求证多名检察官以及法官,均得到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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