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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也不能把所有的纠纷都引向司法机关,而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审议“两高”报告时,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提出这样的观点。
公丕祥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分析当前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大量纠纷以民生问题为主。
数量激增化。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7年,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0826件,比2003年增长26.13%,年均增长6.53%。在刑事案件中,侵犯财产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增幅明显。在民事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增长迅猛。值得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纠纷的重心由传统的著作权纠纷逐步转移到经济、科技价值较高的专利权、商标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增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夺加剧。在行政案件中,资源类、环保类案件增长最为显著。
类型多元化。从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来看,普通刑事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组织化倾向愈加明显,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中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妨害清算罪、强迫交易罪等等。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江苏法院每年都审理一批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传统民事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劳动争议中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绿地、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等物业权属问题,采光、噪音等新型相邻关系问题等等。公司纠纷案件类型已经涉及到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50多种;一些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也陆续进入人民法院;有关科技、气象、盐务、人防、金融、审计、体育、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行政奖励等领域的新类型案件相继出现。
内容集中化。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涉及民生问题为主体。刑事案件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民事案件中,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已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60%以上,其中,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最大。
行为激烈化。社会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空前加剧,表现为纠纷当事人之间尖锐对立、互不相让;利益诉求表达方式日趋激烈,非理性方式越来越多地被运用。
如何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公丕祥建议,首先,在组织机制上,应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第二,在工作理念上,应坚持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在工作方式上,应充分发挥调解的解决纠纷功能。第四,在工作体系上,应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