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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女士在一家医院从事煎药工作15年,但在2003年被辞退前,医院从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办理过任何保险。今年5月该女工才想到依法维权,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超过时效未被受理。之后女工又将医院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医院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女工还是因为维权时效等问题未能打赢官司。
54岁的华女士是南京人,自1989年4月起,她就在一家医院从事煎药工作,在这默默无闻的岗位上,她一干就是12个年头,而享受的待遇却并不高。从2000年开始,华女士的工作有了调整,她由煎药改为门诊核证盖章,尽管这份工作不起眼,但她还是很认真地对待。然而让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003年的7月底,她突然被单位辞退。在长达15个年头的工作期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华女士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但被辞退后,法律意识不强的她也没想到及时依法维权,切身利益的大事就这样被耽搁了下来。直到今年5月下旬,华女士才从媒体报道中受到启示,决定走依法维权这条路。随后,她就自己的主张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她超过申诉时效不予受理。接到仲裁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华女士将原工作过的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为其补办法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辩称:原告1989年至2003年的工作地点在被告医院,但其是与医院劳动服务公司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医院与医院劳动服务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关系,原告起诉告错了对象;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法定时效,应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华女士坚持认为自己与被告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她被医院辞退后也一直在找医院讨说法,故仲裁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希望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2003年被辞退,直到今年5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显然已超过60天的规定期限。原告认为自2003年7月以后,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具有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仅如此,原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亦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随后采访了律师,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曹军律师认为,既然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且法院也认为超过了申诉时效而不予支持,华女士很难再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不过,今年北京市高院曾判决过类似的案例,原告得到了法院支持。支持原告的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是单位法定义务,因此,此类案子不受时效限制。因此,他认为如参照此案例,华女士一案也有可能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