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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南京日报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严格把关避免错杀
15%死刑复核案件不核准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对于这项工作,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0日上午作工作报告时用了三句话来概括: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
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说。
贪官不享有法外特权
受贿数额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动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官场“硕鼠”被绳之以法。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披露: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这一数字较之5年前同比上升了12.15%。
不少代表在赞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提出疑问: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这位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刑罚适用平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贪官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这位发言人说。
“窝案”频发
高法将采取更有力措施决不手软
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坦言:“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在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什么更强有力的措施?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案件,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留情,决不手软。
“赔钱减刑”系误解
更非“花钱买刑”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也设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纭,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
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也非常关注这些法院的做法。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这位发言人表示,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通过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他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