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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医保仍享受商险 确定"第二个缴费年度"有细则
news.longhoo.net  2007-11-9 7:15:47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有市民问:1、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从哪年算起,如何确定第二个缴费年度?2、居民医保如何与商业医疗保险等衔接?昨天,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医保结算中心有关人士。

  据介绍,今年7月1日起,南京市开始启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7月1日起至9月28日期间参保并缴费的居民,被视为参加了2007年度居民医保。居民当月缴费,下个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10月1日后申请参保并缴费的居民,参加的是2008年医保,从2008年元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此,凡今年9月28日前缴费的居民,尽管实际参保仅半年,仍被认为是参保的第一个“缴费年”。如果他在今年12月底前续缴明年的医保费,则他明年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额可增加一万元,即9万元,以后年度类推。而今年10月1日后缴费,2008年开始享受医保待遇的居民,视为第一个缴费年度,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额为8万元。

  南京市政府在调整医保政策的意见中,对目前各类医疗保险与居民医保接轨作出规定。

  1、凡目前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他们参保不需要缴费;他们参保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报销后,对其中患大重病人员,仍可由民政部门按困难居民大重病救助办法给予补助。低保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原享受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减免费用的待遇不变。2、居民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在参加居民医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外,其他部分由医保结算中心出具发票,仍可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最迟在2009年完成与南京市居民医保的接轨。4、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后,除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外,其余医疗费用其父母单位有报销的,仍可享受原规定的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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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王卫庭 编辑:陆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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