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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就要到来,秦淮区法院劳动合议庭的法官昨日在采访中向记者感慨,新法实施才4个月,劳动争议案件就已经出现“井喷”,“节假日加班费”是许多劳动者维权时最为“计较”的。
中午不休幼儿园门卫索要补偿
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工资仅600元,在南京某幼儿园做了近10年门卫的民工魏女士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魏女士称,她从1996年至2007年6月期间在南京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没有与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魏女士说,她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7:30至下午5:30,中午不休息,但幼儿园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魏女士认为,幼儿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她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补足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58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支付加班工资6477.2元;为她补缴自1996年至2007年6月的社会保险。南京某幼儿园在庭审中表示,魏女士工资是640元,虽不够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但她一家居住在门房,吃住全免。园方还表示,魏女士是门卫,门房也是其生活起居的地方,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法院认为,幼儿园支付魏女士的月收入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予补足。法院判决:南京某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魏女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期限和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南京某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魏女士工资差额1925元、加班工资6028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
10年常加班退休工人讨加班费
61岁的邓师傅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今年初,已经回到家里的邓师傅,想到自己上班10年中每天超时工作12小时,就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了法庭。
邓师傅1996年4月在南京某时装公司从事手工缝制工作,工作期间,他每天工作12小时,周六、周日常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用,也没有为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邓师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10年工作期间延时及周末加班工资55475.8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58.8元。
南京某时装公司则称,邓师傅2006年退休。公司因国家政策拆迁,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他续订合同。公司对邓师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对其超时完成的产品,公司已经按照一定的系数支付了加班工资,也给予了适当的调休。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邓师傅已于2006年3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2005年12月3日至2007年12月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亦已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按邓师傅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近日,法院判决:南京某时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邓师傅经济补偿金13549元。
劳动案件暴升七成涉及加班费
随着媒体对《劳动合同法》的广泛宣传,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的人越来越多。2008年1月至4月底,仅秦淮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8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31%。据了解,南京的玄武、六合等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上升量也十分可观,同比增长数甚至更高。
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价值取向上更加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导致诸如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索节假日加班工资、离职后向原单位追索未缴纳的“三金”、追索经济补偿金等案件大量出现。据统计,该类型的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