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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近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并被原单位解雇,法院依法提高其伤残等级,判令肇事者支付受害人各项损失54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据了解,2006年3月21日凌晨,冷某被张某驾驶轿车撞伤后,张某当场逃逸,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交警部门经过勘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全责。经医疗鉴定,冷某系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冷某已无法胜任工作,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冷某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今年3月26日,冷某将肇事者张某、车主沈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沈某及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其中要求法院按四级伤残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张某、沈某认为应当按照鉴定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冷某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因交通事故致残后生活上无法自理,且因脑部损伤较严重,已被原单位解雇。且冷某有轻度精神障碍,情绪不稳定,在当今社会很难再有单位接受这样一位员工。冷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严重职业妨害,他要求调整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从七级调整到四级幅度明显过大,故将冷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从七级提高到五级,即16万多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沈某共同赔偿冷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冷某医疗费20万元,张某赔偿冷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伤者可以要求提高残疾赔偿金等级赔偿呢?审理此案的法官吴良根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受害人因伤致残进行赔偿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一是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小;二是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三是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并且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该案中,原告冷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所在企业认为其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而解除了劳动合同,从原告自身看生活自理尚有严重困难,有轻度精神障碍,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的伤残已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所以原告的请求应该是符合该条款规定予以调整的。综合各方因素,法院将原告的残疾赔偿调增50%,即按5级伤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