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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摔伤装修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必须赔偿
news.longhoo.net  2008-4-18 11:13:25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一名装修工在装修时不慎坠楼,造成胸椎骨折。工伤发生后,装修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装修公司认为,公司和装修工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所以无须赔偿。但装修工认为,他和装修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有录音为证。鼓楼法院判决,装修工有录音为证,可以认定是雇佣关系,装修公司应该赔偿。装修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南京中院,近日,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8月5日,张斗金在南京新街口一处楼盘装修时,突然从3楼掉下,昏迷不醒。装修公司派人将他送到医院。经诊断,张斗金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右臂骨折,右肾挫伤,还有多处软组织损伤。治疗期间,装修公司为他垫付了相关费用。后来因为赔偿问题,张斗金将装修公司告到鼓楼法院。张斗金认为,他和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装修公司应该对他进行赔偿,并且他有录音为证。而装修公司认为,公司和张斗金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但无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张斗金提供的录音资料,应能确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装修公司赔偿张斗金8000元。

  宣判后装修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装修公司对张斗金提供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请求撤消原审判决。中院认为,在录音资料中,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其安排张斗金和其他人一起进行施工,施工时,该法定代表人也在现场,可见张斗金是在装修公司的安排监督下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装修公司认为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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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黄涛 吉启雷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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