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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家住南京下关的陈先生致电本报咨询,称父亲把他居住的一套房子私下里卖掉了,但父亲卖房所得的款项一分钱也不分给自己。这让陈先生十分伤心,买这套房时,自己出了不少钱,处置房产,自己应也有份吧。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今年快40岁了,早前一直跟随父母居住,家里5年前购买了一套住房,但这套房子是陈先生的父亲以家庭代表人身份登记的,此后一直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2004年,陈先生结婚后,他自己买了一套房子,跟父母分开居住。然而,2007年10月,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父亲将这套房子卖给他人,售价42万元,并过了户。在陈先生得知时,已来不及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或者说明了。陈先生称,他很早就参加了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他将全部收入上交给父母保管,而在购买房产时,也交出了自己一部分私人存款。因此,陈先生认为这处房产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父母无权独自处分,这应是无效买卖。
记者请教了相关的律师,律师认为,从陈先生的案例来看,其父母与买受人已完成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房产证也已办理,房产证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法律文件,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在此前的房产证书上,其权利人为陈父,“共有权人”一栏没有登记其他共有权人的姓名,该房产应认可为系陈父夫妻共有财产。陈先生在该房产登记时,一直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又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该房产享有产权,所以只能认定该房产在未交易前属陈父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陈先生如能有确切的证明,其家庭在购买房产时他曾出过资,那他可向其父母主张自己的权利。律师表示,有时,一些市民碍于亲情,在自己对家庭取得的财产有贡献时,却没要求记录或者登记自己的名字,致使埋下隐患。由此看来,有时合理提出自己的要求,其实是在保障自己的权利,而这种做法,有时还能起到保护亲情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