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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妻子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丈夫,为此丈夫支付了20万元。但不久,丈夫却得知自己持股的公司因欠有大量外债被法院查封,自己的股权分红无望。为此,丈夫将前妻告到法院,认为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存在欺瞒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刘潇(化名)是某公司职工,前妻白敏(化名)原是高校老师,2000年下海跟其他几个股东在深圳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白敏和丈夫共同出资10万元,以白敏的名字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去年6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因白敏要出国定居,双方约定,两人共同持有的30%股份一分为二,白敏以20万的价格将15%的股权转让给刘潇。后经其他股东同意,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刘潇成为该公司股东。
刘潇告诉记者,公司的事务都是前妻处理,自己对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但每年前妻都会拿回不少分红,他一直认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很不错。直到去年8月底,刘潇到深圳查阅公司账目后才发现,公司欠有大量外债。去年10月,公司因欠债被深圳当地法院查封。
想到自己为15%的股权支付给白敏20万元,刘潇觉得受到了欺骗。为此,刘潇将白敏诉至秦淮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庭审中,刘潇表示,白敏明知公司欠下大量外债,还故意隐瞒将股权转让给自己,属于欺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他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白敏辩称,自己虽然平时参与公司的经营,但主要负责的是业务部门,对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并不知情。当初将股权转让主要是因为自己要出国,不便于参与公司经营,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白敏说,作为股东本身就是利益与风险共存的,她要求驳回刘潇的起诉。
后经法院调解,白敏同意退回刘潇此前支付的股权转让金20万元,同时由双方对涉案股权进行重新分割。双方约定将的股权一份为二,刘潇将自己所分得的股权转让给白敏。但两人又对股权价值产生争议。为此,法院委托了财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目前法院受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都涉及股权分割的内容。但关于股权价值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存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其股价没有一个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价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如果公司章程确定了一个价格,应当按照此价格执行;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协商,具体来说也就是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法官表示,财产评估机构会给出股权价值的一个范围,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