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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薪酬待遇已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加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超时工作不另补薪。”近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劳动争议庭开庭宣判,对开出“霸王条款”的南京某实业公司亮出“红牌”,判决该公司赔偿劳动者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总计1.5万元。
现年27岁的朱利家住南京市栖霞区。2006年5月8日,他与南京市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到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朱利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试用期月工资2800元,转正后月工资3200元。此外除每个星期六需加班半天外,还安排了其他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双方还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朱利工作时间应从公司实际出发,以有利于完成工作任务为原则,具体按公司作息制度执行,确需超时工作的,不另补薪,公司认为派发给朱利的工资已包括加班费在内。
由于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朱利不想干了,便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由于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问题谈不拢,2007年6月30日,朱利申请劳动仲裁,并于同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朱利计算了一下,2006年他加班42天,而2007年休息日加班1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按规定这些天公司都需要支付加班费。然而,这家公司却有自己的计算方法,该公司代表辩称,朱利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25小时,每周六上午工作3.5小时,加起来每周工作39.75小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按这样算下来,两年来朱利总共加班了23天。该公司代表还认为,根据双方签的合同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年终奖金中“体现”加班工资。2006年度,朱利工作尚不满1年,本不应享受年终奖,但考虑到加班情况,还是支付了他3200元的年终奖,包含了加班费。而朱利是自己辞职离开公司的,公司不问他索要6400元违约金就不错了。
经审理调查,法院认为在加班工时计算上,该公司并没违反规定,因此周六上午上班不能视为加班。但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报酬已包括加班工资等内容,不符法律规定。被告称年终奖应作为加班补偿,于法无依,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客观上存在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总计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