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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受邻居王艳委托无偿帮助炒股票,退休教师李文实未经对方同意又委托他人操盘,结果被王艳告到法院,要求他赔偿擅自转托他人炒股所造成的损失51万余元。一审认定,李文实已向王艳的资金账户中存入现金64000元,足以补偿转委托期间的8000余元损失,驳回王艳的诉请。王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转委托期间王艳股票账户的损失为34万余元,判决由李文实赔偿。经李文实申诉,省检察院根据南京市检察院的提请提起抗诉,昨天,这桩邻居间委托炒股案在法院开庭再审。
李文实是南京某中学教师,几年前退休后在证券公司炒股。王艳是国土所的职员,家住李老师家楼上,她的父亲和李文实比较熟悉,听说李老师在大户室炒股,2003年4月16日,王艳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当日存入39万元后,委托李老师帮着炒股,此后王艳分数次向账户存入资金,至当年7月24日共计存入96万元。到2003年11月18日,王艳的账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李文实便与操盘手陈新签订协议,请陈新为王艳操作股票投资,陈新还向李文实出具了兑现计划,承诺11月21日账面必须达到67万元,11月底要达到70万元否则将予补足,结果陈新因没能达到承诺目标,李文实终止了与他的委托关系,由自己继续以王艳的名义买卖股票。他在与陈新的协议落款处署上了“王艳”,就因为这个代签的名字,王艳以李文实擅自委托他人炒股造成巨额损失为由告到法院,索赔5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艳与李文实之间形成无偿委托炒股关系,因股票市场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应由李文实承担责任,但李文实未征得王艳同意将其账户转委托他人操作,应赔偿这一期间产生的损失,经查该期间为2003年11月18日至11月28日,损失为8800多元,鉴于李文实事后向王艳的账户存入64000元足以弥补损失,因此无需再进行赔偿,法院据此驳回了王艳的诉讼请求。
王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转委托协议中有王艳出资96万元的内容,而该委托结束的时间应为2004年6月30日,当天王艳账户的资产总值为61万余元,转委托期间的损失由此计算为34万多元,据此判决李文实赔偿34万多元。
根据李文实的申诉,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提起抗诉认为,二审认定李文实转委托的资金为96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历史资金情况表、历史证券情况表,2003年11月18日王艳账户的资产总值为63万余元,即李文实转委托时的资金数额。昨天法院再审中,因王艳的律师提出要提供一份录音证据,法院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这场耗时两年多、让两家邻居反目的炒股纠纷最终如何“算”出损失,本报将跟踪报道。(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