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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近日,南京白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个人简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案件。2005年4月还在南京某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学习的叶昭然,明明自己到2006年7月才毕业,却向用人单位称他是应届毕业生。此后不久,叶昭然与某科技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叶昭然以欺诈手段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劳动合同无效。
2005年4月,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人才市场招聘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同年5月,叶昭然经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推荐来该公司应聘,提供的南京某高校毕业生推荐表等表明,叶昭然是2005年应届毕业生。该公司决定录用。此后,公司多次向叶昭然询问毕业证书一事,但他均以学校未办好为由搪塞过去。后来,叶昭然提供了一份2005年9月3日土木工程学院出具的学业证书。2006年1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底,科技公司再次追问毕业证书一事,并提出与其同去学校了解情况,遭叶拒绝。科技公司表示如再不提供毕业证书,将不再按助工岗位工资向叶昭然发工资。2007年1月,叶昭然不辞而别后,科技公司调查后才知,叶昭然是2006年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并非2005年的。叶昭然在应聘时故意隐瞒,诱使公司与他签合同。公司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经法院调查,2002年9月,叶昭然到南京某高校建筑专业学习,但当时并未取得学籍。2003年5月,叶昭然参加成人高考,被该校成人教育学院录取为“建筑工程专业专科生”,学制3年,从学籍上讲,叶昭然的入学时间为2003年9月1日。2005年5月,叶昭然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学院为他出具了毕业生推荐表,该表中写明“学历”为“专科”,“入学时间”为“2002年9月”,“毕业时间”为“2005年6月”。经人才中心推荐,叶昭然前去该科技公司应聘,并提交了上述毕业生推荐表及自荐材料,其自荐材料也称自己的“学历”为“大专”。因此科技公司决定聘用叶昭然为工程设计人员。叶昭然于2005年5月17日正式上班。
2005年6月3日,学院向叶昭然发放了“某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业证明”,证明叶昭然于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已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办。因是由成教院录取的,其教育和日常管理又由土木工程学院负责,因此,学业证明落款为成教院,公章则由土木工程学院加盖。但叶昭然未向科技公司出具该学业证明。而以学业证明丢失为由,要求学院再补办一份。新的学业证明内容与前一份学业证明基本相同,只是这份学业证明中未注明是“成人高等教育”,落款也不是成教院。叶昭然将第二份学业证明的复印件提交给了科技公司。2006年1月,科技公司与叶昭然签订了聘用协议,聘为助工,年薪2.2万元,合同期2年。
法院认为,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应聘时应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联信息。叶昭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已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聘用协议及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因此,叶昭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多元的请求不能成立。叶昭然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他到科技公司工作时,虽未毕业,但已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可自由支配劳动力,因劳动力支出后不能回收,因此,对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的部分不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而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对叶昭然已付劳动,该公司应按合理标准支付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