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虎网报道】“有阳台的房屋归长孙所有,另两个房间由次孙及其妻儿居住,厨房、厕所等公共面积双方共同使用……”如此清楚的《套房分割协议》,在老人过世6年后却引发一场“相煎何太急”的法庭对簿,长孙叶弥夏将自己的亲弟弟叶弥冬告上法院。孰是孰非?近日,南京白下区法院审结该起房屋争夺案,让老人在天之灵得以告慰。
这套拆迁安置房,原先就住着叶家两兄弟的祖父母、父亲及弟弟弥冬等4口人。叶氏祖父过世后,全家人合计,把这套公有住房买下来,认为姓“私”后的房子住得才放心。于是,年事已高的房主叶奶奶,在社委会见证下,与两个孙子签下了一份《套房分割协议》,同意在购房中将房产证的名字改为次孙弥冬,“实际产权”仍归自己。而房款则由两个孙子共同支付,长孙支付老人居住含阳台的那间房屋,剩下的两间由次孙支付,厨卫厅等公共设施面积两孙儿共同承担、一起使用。协议签订后,哥哥弥夏以弟弟弥冬的名义购买房屋,弥冬也向弥夏支付了相应面积房款,本应相安无事。没想到老人去世6年后,亲兄弟之间竟闹出一场纠纷。
弥夏和妻儿本就有住房,奶奶去世后,他将属于自己的那间房屋租了出去。没想到2007年5月,弥冬突然以房屋不够住为由,更换家门钥匙,将房客驱逐出去,并以61万元将房子出售,引来弥夏不满。弥夏觉得,兄弟俩与祖母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虽然房产证是以弥冬名义领取的,但产权是奶奶的,房子他也付过钱了,当然有权使用;弟弟私自将房子出售,独吞房款,他有权按协议及出资比例,拿回属于他的那部分房款。可弥冬却认为,当初之所以有这份协议存在,是为了防止爱人和自己离婚时争夺房屋。房子是他出资取得合法产权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人从房改后到2007年6月卖出之间一直是他,而不是奶奶,那份所谓的协议是无效的。而且父亲生前还有一套公房,一直是哥哥在使用受益,他都没有和哥哥争。所以于情于理,他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所有人。退一步说,就算哥哥要起诉他,也早已超过法定时限,哥哥对这间房子根本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调查后发现,协议中签订的“同意在此次购房中将房产证的名字改为次孙弥冬的名字,房产权仍归叶奶奶所有。”这句话相当矛盾,名义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情形,这通常只出现在“出资购买产权的人是实际产权人,名义产权人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但叶奶奶没有出资,而是让弥夏出资。纵观整个协议,应理解为,房子虽然以弥冬名义购买,但叶奶奶表面上不放弃产权,部分购房款由弥夏先替她支付,再由叶奶奶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给弥夏。由弥冬支付的那部分房款所对应的房产权应归弥冬所有。换句话说,这套房子产权证上的“弥冬”仅仅是一个代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叶奶奶(即弥夏)和弥冬共有此房产权。最后,法院判决弥冬赔偿弥夏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