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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市民王先生买了房子,钱还没付清,开发商又把房子卖给别人,还到法院起诉了王先生。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契约。
【开发商说】房款拖了4年没付清这套房子我们不卖了
1999年4月11日,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一份,约定由王某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北片区B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56.15平方米,总房款为39万余元,加上代收代交费用2万余元,总计41万余元。
协议上,双方对付款方式也作了明确约定:如购房者逾期付款,开发商有权追索违约利息;购房者逾期付款超过三十天的,开发商有权将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另行出售且定金不予退还。
该契约生效后,王先生先后支付房款34万余元及代收代缴费用2万余元(其中230000元为银行按揭贷款)。按契约约定,王先生应付款中尚有余款44000元一直未能付清。1999年11月16日,应王先生延期付款的请求,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房地产公司同意王先生于2000年2月28日之前付清尾款。
王先生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为此多次电话、派人上门催要,并分别于2002年2月26日、8月25日和11月20日发函要求王先生付清尾款,并声明不付清房款将解除契约。2004年3月25日,开发商决定解除买卖契约,委托律师书面通知王先生,但王先生未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公司将王先生诉至栖霞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契约。
【购房者说】开发商这是一房两卖须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上,王先生认为,由于该楼盘不符合贷款条件,按揭贷款直到1999年12月8日才办理下来,因此导致他无法按时交纳购房余款,对于按揭不足部分何时支付双方至今未再达成新的协议。开发商所说1999年11月1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与事实不符。2000年4月已竣工,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开发商既没有通知交付也没有催要房款。现开发商主张解除买卖契约没有法律依据,这属于一房二卖。
王先生还表示,《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关于“如购房者逾期付款,开发商有权追索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开发商有权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另行出售”的约定,属于开发商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这一条款应属无效。
“假定这一条款有效的话,房地产公司早在2000年3月28日就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行使。”王先生说,根据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房地产公司早已丧失了解除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业主到期不给钱开发商有合同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先生没有在2000年2月28日前付购房尾款44000元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在2000年2月28日前付清购房款,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清购房款系违约,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
判决后,王先生不服,认为判决支持了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提出再审。栖霞区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