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虎网报道】去年底,南京60岁老人叶新东和老伴合计,把自家一套闲置的住房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代售。哪知中介公司使诈,买进房屋后不按正常手续走,而以委托交易方式,逃避国家税费转卖给第三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赚取6万元差价。昨天,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法院驳回老人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房屋差价款,其逃避税收所赚取的差额,应交由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2006年12月28日,叶新东与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委托该公司代售叶新东位于南京鼓楼区紫竹林的一套房屋。2007年1月1日,中介经理余韵带着假扮夫妻的董肖和罗冰来看房,“夫妻俩”对房子很满意,当下叶新东即与董肖、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董肖以4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夫妻俩”交纳2万元定金后,分3次委托中介公司将房款付清。2007年2月1日,中介公司通知叶新东办过户手续,奇怪的是没有去房管局,却带叶老去了南京市公证处,老人当下表示疑问,中介经理余韵却表示去房管局办证手续多太麻烦,老人年龄大不方便。既然董家房款已付清,直接在公证处办理过户即可。出于信赖,叶新东在其出示的文件上签字,认为这样就是办理了过户手续。
事后,叶新东却发现,该房于2007年2月3日过户给第三人吴某,成交价为52万元,而卖方“叶新东”的委托代理人正是那时来买房的“妻子”罗冰,无意之中,叶新东发现董肖与罗冰原来并非夫妻,董肖的妻子其实是为他办房屋买卖的中介经理余韵,而所有房款实际上均由罗冰支付。中介方串通董肖和罗冰“暗度陈仓”,低价买进他的房屋,高价卖出,从中赚进差价6万元。于是,叶新东将该中介公司和罗冰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6万元房屋差价款,并由罗冰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罗冰认为她已付清了房款,双方在合同中亦约定办理委托公证,而她以现金购房、获取报酬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罗冰说她开始并未看中该房,但中介称可将此房买下后再卖掉,故才购买此房。再者董肖与罗冰只是南京某公司同事,余韵才是董肖真正的妻子,是叶新东自己“看走眼”了。罗冰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叶老的诉求。
法院认为,叶新东与中介公司所签的委托代售合同及与董肖、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法合同。叶新东收取46万元房款,将房屋委托罗冰交易处理也是双方认可的。结合认定中介公司与董肖、罗冰共同收购该房以获差价,并通过委托交易的方式避税,其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进行处理。而原告叶新东出售房屋,已获自己认可的46万元房款,两被告行为未给他带来损失。故原告叶新东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款6万元,由罗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支持。
法官点评:一些精明的房产中介事先找一个“合作替身”目的是收购房屋获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罗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先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再挂牌出售,那么帮她算一笔账:按规定,房龄在5年内的二手房交易必须缴纳房价总额5.5%的营业税,1.5%的契税(按照普通住宅算,公寓和高档物业应为3%),1%的个人所得税和0.1%的印花税。总算下来,应付各种税款是售房价52万元的8.1%,也就是4万多元。也就是说,46万买,52万卖,高出6万元,扣除4万多元税费,若买卖双方再协商分担中介费用的话,这笔交易所赚也不过万把元了。
法官认为,该案判决驳回叶新东的诉求,是出于诚信原则,因为原告对罗冰所给的房价款已表示满意,若支持原告按后一份买卖合同所主张的房价差额款,那就支持了不诚信行为。因此法官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如何看待那份委托书。结合原告与董肖签订的合同及付款情况,应认定原告委托罗冰办理交易的对象是董肖、罗冰,而不是其他人。但最后买房子的第三人吴某是善意买受人,他看到的是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才支付市场价52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法官认为该案中应得到惩罚的是转手买卖、规避税收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