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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南京一家有影响的房产家居网站,因发表了一篇该站“记者”采写的舆论监督报道,被一家装饰公司认定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公司业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前不久这家公司将发表侵权报道的网站主办方告上法院,索赔损失50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昨天,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所属网站发表的文章对原告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赔偿损失7.5万元,并公开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本案受理费3000元也由被告承担。
一篇舆论监督报道引发官司
2005年5月15日8点38分,这家网络公司所属的家居网在网页上发表一篇名为《XX装饰想着法子欺骗消费者》的文章,该文称“近日,记者接到一起装修业主对南京XX装饰公司的投诉,类似施工工人技术不过关;签单价格低,签后增项多;报价中不含水电,施工时拼命放线等多个问题层出不穷,几乎家装行业出现的所有问题都能在他们身上找到,问题之多令人瞠目结舌。南京xx装饰公司对外一直宣称他们的工人都是南通一级工人,然而知情人透露,他们的工人很大程度上都是马路游击队……”
次日,网站文章所及装饰公司总经理王先生至雨花台区公证处,申请对上述文章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公证员于当日17时,利用该处的电脑打开百度网搜索网页,输入公司名称后,得到搜索结果,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xx装饰想着法子欺骗消费者”,显示页面为“无效新闻id”,之后公证人员通过“百度快照”点开了文章全文,并对该证据进行了现场公证保全。
装饰公司在保全证据后不久,即将网站告上了鼓楼法院,称上述失实文章发表后,被其他网站多次转载,被网民多次点击,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了巨大损害,原告的业务量急剧下降,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装饰公司索赔50万获赔1万5
案件审理中,针对装饰公司的诉讼理由.网络公司认为,网站企业有权发布论坛文章,装饰公司在文章发布后即打电话给网站,网站已及时删除。文章从发布到删除的几个小时内仅被浏览了31次.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没有给原告造成多大的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属网站上发表的《xx装饰想着法子欺骗消费者》一文.通篇所述都是原告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些问题的实际存在,故该篇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
法院认为,被告所属网站公开发表该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认为网站是根据业主的投诉,才发表了文章,但其所述业主的帖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其次,即使存在业主投诉,被告仍需对其发表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法院认为,侵权文章至少在公证之时已被从被告网站上删除。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在诉讼之前已经停止,原告现在要求停止侵害已无实际意义。但原告作为权利人,仍可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关于损失,装饰公司主张500000元,但由于不能证明这一损失的数额,鉴于侵权文章公开发表过的事实,被告仍应给予一定的赔偿,综合酌定为15000元。并判决网络公司在网站页面—上刊登声明,为原告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非新闻网站实施舆论监督须慎行
本案被告所属的涉案网站,是一家商业性网站,由于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点击率很高。依照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未经授权发布新闻的商业及个人网站,不具有新闻发布权,根据这一规定,这类网站也就不存在新闻出版署所认可的记者。
正因为这些制约因素,商业和个人网站以及一些论坛和社区性质的网站,实施舆论监督也就无权调查和核实,把关稍有不严即有可能造成所发布的文章失实,从而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如今类似的个案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须引起网络承办方的关注。
就本案而言,涉案网站对装饰行业实施舆论监督,从积极的方面看初衷是好的,但由于不具有合法的采访权,无法接近被监督对象、无法对事实作出准确把握,从而使所发布的文章失实,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教训不可谓不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