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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丈夫突然死于非命,妇人渐渐想起7年前为他投保的那份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不算太多,只有4万元。但对于突然失去家庭收入、儿子又很不争气的妇人而言,也算是个强有力的支撑了。
理赔手续本来办得还算顺利,但当保险公司得知其丈夫的真正死因之后,突然拒绝支付保险金。
妇人无奈求助于法律,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玄武区法院。她的丈夫究竟死于何故?保险公司又以何理由拒赔?妇人能得到那份保险金吗?近日,这一切终于有了答案。
非常诉讼
坐在法庭上的妇人,憔悴、无助,但仍看得出曾经保养得很好。她说,以前都是丈夫在外苦钱养家,如今她得独自抚养儿子,日子实在艰难。还说,要不是这样,她根本不会为了这笔“丈夫用命换来的钱”再三纠缠。毕竟,每每像现在这样,重复地向人诉说丈夫的死、重复地回忆那些伤心的事,都令她痛苦不堪。
但她必须忍耐,为自己更为了儿子。儿子的境况,妇人在法庭上没有多说,但从双方代理律师的语气中可以判断,那个已经成年的儿子很不争气,不争气的程度,似乎都不亚于吸毒人员。
1999年时,妇人的家富足安康。丈夫在外事业顺利,她则在家相夫教子。她有些文化,懂得投资和“居安思危”的道理,便用闲钱替全家每人各投了一份寿险,算是一举两得。
此后,妇人每年按时缴纳保费,直到去年。当年,丈夫受人之邀,远赴广州打拼,并许诺要给妇人更好的生活。谁知丈夫走后没几天,妇人没有收到他寄来的家用,却突然接到丈夫的死讯。
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妇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谁知审核了几个月,保险公司突然作出“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拒赔理赔
就像当初无法接受“丈夫死了”的消息一样,妇人如今同样无法接受被“拒赔”的现实,跑去追问理由。
保险公司答复:“我们不能为一个因犯罪而死亡的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妇人无言以对,因为她的丈夫的确死于非命,死于一宗命案,而且杀他的凶手,已经在广州被判了刑。
“但这关我丈夫什么事,他已经死了,判决书认定犯罪的是别人,保险公司怎么能认定我丈夫是罪犯?”一转念间,妇人又发现了自己的委屈。
但保险公司回答:“你丈夫是不是犯罪,广州法院的判决书很清楚。他的身故保险金,我们肯定不能赔给你。”
死于非命
丈夫的死亡过程,是妇人最不愿回忆和提起的。但那份来自广州法院的判决书,却载明了一切:
去年7月某晚,一个晚辈亲戚无端被卷入一场风流债,邀丈夫一起找上门去“澄清”。可双方见面后起了争执,丈夫竟和同伴一起从身上抽出菜刀朝对方砍去。对方受了伤,边退边抽出一把小刀,先刺死了丈夫的同伴,丈夫不知继续持菜刀追砍,也被对方用小刀刺中胸部身亡。
凶手随后投案自首。妇人接到消息后,立刻赶到广州,以受害人家属的名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凶手是在遭到两名死者持菜刀追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持小刀还击,致人死亡的。凶手刺死第一个“不法侵害者”,属于“正当防卫”,刺死第二“不法侵害者”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判处凶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犯罪之争
“你丈夫是不法侵害者,”保险公司根据判决书的认定,认为丈夫是被自己的故意犯罪行为害死的,而保险条款里明确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保险公司不付保险金”的约定,所以“拒赔”理由充分。
但妇人则认为,丈夫到底是不是有罪,只能由法院说了算。现在,丈夫的死亡案件已经审结,判决书认定的罪犯是杀死丈夫的凶手,而非丈夫。保险公司没权给丈夫戴上“罪犯”的罪名。
关于这一点,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争论也很激烈。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妇人的丈夫之所以没有被定罪,并不是因为他没有犯罪,而是因为他死了。法律不能审判一个已经死了的人,也不能给一个死人定罪。
而保险公司也不是要做“给死人定罪”的荒谬事,但需要考量的则是他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这一点判决书上“不法侵害”四个字,已经表达清楚了。
已有结论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其实妇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庭争论的问题,之前已发生过不少类似的案例,相关部门也作出过明确的解答。
这场争论表面的逻辑悖论在于: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可以免赔,但已经死了的人是不可能接受法院审判被判有罪的,而且只有法院才能宣布一个人是否有罪,所以结论就是“这一保险免责条款不能成立”。
但这种结论却会在现实中带来无穷无尽的道德风险:比如会出现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制造保险事故再索保险金。如果这也能够成立,就等于保险公司为犯罪买单一样荒谬。
于是,《保险法》早就规定,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这一条法律的立法目的,保监会早在1999年就以“批复”的形式专门加以明确:保险条款中的“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未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为主;已经死亡、无法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根据客观行为加以判断。
突然转机
保险公司的坚决态度和法官的耐心说明,都让妇人意识到一件事:拿到丈夫的“身故保险金”肯定无望了。
这让她更显得无助和可怜。这一切,被审理这个案子的女法官看在眼里,多次找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沟通。其实妇人的处境,保险公司也早就清楚,只是不能不按规定办。
法官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想法基本一致。于是,有了下面这份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处于对妇人处境的同情,自愿和妇人达成调解,退还妇人7年来缴纳的全部保费共计7000余元,保险合同即日解除。
以为分文难得的妇人,突然有了这7000元,苦巴巴的日子也许能稍微宽松一些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