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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2004年,林德鸿因病住进一家大型中医院,但治疗没能挽回他的生命。在林德鸿的死亡小结和死亡病历报告上记载着这么一句话:“林德鸿家属放弃抢救”,这9个字引起轩然大波。林德鸿的子女非常不满,他们表示自己从未置父亲生死不顾,这是医院在推卸责任。
祸起萧墙林
德鸿是南京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极具名望的中医专家,桃李满天下,他的很多学生都在医院身担骨干之职。当初从其他医院转至这家中医院,就是考虑了中医院里有很多林德鸿的学生,这样可以得到最精心的治疗和最细微的照顾。对于老人来说,随处可见自己学生的身影,可以见到在医院工作的家人,这就像在自己的家里一样。谁也没有预料到,这样的关系会引发以后的医疗纠纷。
当时林德鸿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慢支伴感染、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治疗颇费周折,所耗费用高达30万。但在2004年8月24日,林德鸿突然撒手而去。2005年1月17日,林德鸿家人向白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近14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他们的理由是,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放弃治疗无家属签名,在林德鸿死后医院也没有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
放弃抢救?
林德鸿家人如今对医院已是满肚子怨气。而医生在林德鸿死亡报告中写的一句话,更令家属愤慨。“患者在当年8月24日傍晚病危,医院擅自放弃抢救,却在死亡报告中提出‘家属一致要求放弃治疗、停止抢救’的话,这样血口喷人意欲何为?”家属认为医院单方面放弃治疗,却又将责任推给家属,这是明显的不负责的表现。
医院则坚定地认为是患者家属要求的,只不过医生当时没有要求患者家属进行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系有名望的中医专家,有不少学生在被告医院里工作,甚至其女婿也在被告医院里工作,而患者并未拖欠医院医疗费,所以医院主观上并无主动放弃治疗患者的动机。如果医院未经患者家属同意放弃抢救患者,患者死亡后,正常情况下患者家属必然会与医院交涉,但患者家属当时并未对医院放弃治疗及患者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医院未要求林德鸿家属签名虽不规范,但“林德鸿家人放弃抢救”具有可信性。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对于患者家属所指的“医院擅自放弃抢救”的意见不予采信。
司法鉴定走不下去
审理中,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表明自己的清白。南京市医学会认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等过失行为。患者病变是自身状况导致,其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省医学会得出的结论与市医学会并无二样。
对医学会深感失望,死者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也同意了。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根据现有的材料根本无法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谁错谁对。司法鉴定所给白下法院发了“退案说明”:经审查送检材料,因林德鸿死亡后未作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因,不能判断其死亡与某中医院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判断某中医院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尸检没做该谁担责呢?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主任律师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一方承担责任。
当时并没有人知道这个知识,医院也没有做这个提醒,尸检的问题也就查不了谁的责任了。
一审二审都败诉
最终,白下法院去年8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死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南京中院,认为医院已经完成了其负有的举证责任,如医疗鉴定认定林德鸿的死亡原因系自身原发病、肺部感染、呼吸衰竭、重度营养不良的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在去年11月南京中院维持了原判。败诉的原因在于———患方手里没有司法鉴定,也没有其他的证据,缺乏驳倒医学会鉴定的证据,难以举证证明医院的过错。
记录时间比事发还早
终审判决过去大半年后,林德鸿家人再次指出几处“病历问题”,如病历的主要矛盾,转入记录应该在转入以后才记录,转入记录的书写时间应该晚于转入时间,但是在2004年8月21日10:25的转入记录里,记录时间是10:25,其内容中转入的时间却是10:28,体温单上的转入时间同样也是10:28。也就是说,事情还没发生呢,但是记录纸里面却有了记录,这是矛盾的。
家属据此认为,依据这种记录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不能采信的。他们决定走一走申诉之路。(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