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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南京某公司,6年前委托“安瑞”公司代为理财,差点血本无归的2000万元巨款,终于在股市向好的大背景下、在南京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倾力协助下,于近日成功兑现、并且获利颇丰。只是回顾6年来打官司的艰辛、挽回损失的侥幸,仍令人不得不替他们捏着一把冷汗。
千万份基金莫名“易主”
2001年6月,某公司委托一家名叫“安瑞”的公司进行为期半年的证券投资,并按“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将2000万元打入双方约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进行交易。
开始时一切顺利,某公司得知,安瑞公司用这笔钱陆续购买了1200余万份“基金汉鼎”,分别存于上述资金账户下挂的11个股东账户内。但到了当年年底,某公司眼看委托期限将近,开始过问投资收益情况,却得知:己方的资金账户里,资金余额为149元,股票余额为0。
上千万份的基金竟然不翼而飞了!
心惊胆战的某公司开始深入调查,才发现安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辛乃奇,早在两个月前,就悄悄把属于某公司的千万份基金转到了以他个人名义在另一家证券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内。
某公司还有更惊人的“发现”:由于辛乃奇和证券公司存在私下协定,在股市出现大跌时,证券公司为了弥补自己的亏损,竟又擅自把属于某公司的基金全部抛出,并将所得的近150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某公司一边庆幸自己发现及时,一边与证券公司据理力争,终于迫使证券公司将某公司损失的千万份基金尽数买回。但买回的基金,证券公司仍坚持存入辛乃奇的资金账户,拒绝把基金交给某公司,也拒绝向某公司返还现金。
证券公司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我们是从辛乃奇账户里卖出基金的,要还也得还回原来的账户。至于这个账户里的基金究竟属于谁,那是某公司和辛乃奇之间的事情。”
多年官司确定基金归属
这时已到了2002年年中,某公司四处寻找,辛乃奇却如“人间蒸发”,不见踪影。价值2000万元的基金权属不明,某公司无奈之下,将证券公司、安瑞公司和辛乃奇一起告上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尽快返还1200余万份基金汉鼎、不当得利300万元,并要求安瑞公司、辛乃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漫长的审理过程中,辛乃奇和他的安瑞公司始终没有露面。证券公司则始终坚持:某公司所说的1200余万份基金汉鼎是分别记在11个股东账户内,而这11个股东账户名称并不是某公司;上述11个股东账户在证券公司的指定交易,是辛乃奇所为。
证券公司还详细叙述了当时接受辛乃奇委托的经过:当时辛乃奇说他在其他证券公司有自己控制的股东账户,为了操作方便,想转到这里来。证券公司说,扩大交易量,增加佣金收入是证券商的经营目标,自己没有理由不答应。当天,他们便依辛乃奇的指令将上述11个股东账户指定在辛乃奇的资金账户内进行交易。
所以他们当时并不知道这些股东账户里的基金不是辛乃奇本人的,直到某公司找他们交涉。但当时辛乃奇已经“失踪”,他们不能擅自将辛乃奇账户里的现金和基金划给某公司。因此,证券公司要求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查账、查对账单、查委托书,追踪资金流向,案件审理的异常艰难。法院最终查明,上述11个股东账户内的1200余万份基金汉鼎,为某公司所有。2001年10月,证券公司在没有某公司委托、也没有与某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11个股东账户登记在辛乃奇的资金账户下,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指定交易登记的规则。
证券公司在错误办理指定交易登记后,继续对在该资金账户下登记的11个股东账户内的基金汉鼎进行买卖,违背了某公司的真实意思,侵犯了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辛乃奇未经某公司同意,擅自委托将上述11个股东账户转移到自己的资金账户下,亦属侵权行为。证券公司和辛乃奇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和辛乃奇共同返还某公司1200余万份基金汉鼎;证券公司擅自卖出又买入基金,所得的300万元差价款,属不当得利,也应当返还给某公司。
辛乃奇意外浮出水面
官司总算打赢了,但辛乃奇始终下落不明,那1200余万份基金,始终躺在辛乃奇的账户内,某公司难以掌控。这期间,股市起起落落,那些难以变现的巨量基金曾令某公司损失惨重!
今年年初,异常火爆的股市让某公司看到了希望,他们向南京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只有一个:尽快拿回基金、立刻变现,落袋为安。
办案法官立即着手办理,但找不到被执行人辛乃奇,公告送达,成了当时唯一的选择,3个月的公告期,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为了节省时间,法官一边进行执行准备工作,一边通过报纸、网络发出执行公告,希望能在公告期满的第一时间,就能圆了某公司多年的希望。
可就在公告登出不久,一个老农模样的男子来到法官面前,意外地带来了辛乃奇的消息。
来人自称是辛乃奇的哥哥,说他上网时无意间看到那份涉及弟弟的执行公告,就带着弟弟的授权委托书赶来了。“我弟弟来不了了”,男子边说边拿出一份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刚刚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里记载的竟是一桩惊天大案——兰州铁路局22亿巨额资金挪用炒股案。在涉案的6名被告人中,辛乃奇位列第四,他被指控的罪行包括挪用公款、对公司人员行贿。
据判决书记载,辛乃奇参与挪用的兰州铁路局资金,共达5.5亿元。他那家注册地在甘肃的安瑞投资公司,就是专门为了掩护被挪用出来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而成立的,并且属于未注资的空壳公司;此外,为了得到一笔6000万元的融资款炒作基金,辛乃奇曾向南京某证券公司业务员叶某(已判刑)行贿210万元。
那位男子说,弟弟辛乃奇从2002年春节后不久就被警方监控了,如今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目前已羁押在郑州,这也是他不能来的主要原因。
千万股基金稳妥变现
辛乃奇家属的出现,大大缩短了公告期,执行马上转入实质性阶段,又一个难题摆在了法官的面前:某公司要求马上变现基金,但如此天量基金如果简单抛售,必定会引起这只基金的价格波动,引起市场恐慌。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证某公司的收益,又能确保其他基民的利益?
法官专门到证券公司商量对策,要求他们派出几名最好的操盘手、选择最好的时机“出货”。为此,法官也做足了功课,接连数日亲自盯盘,终于选到市场相对平稳、基金汉鼎的市值比较理想的一刻,下达了执行指令。
1200余万份基金全部抛空,大概用了两三天时间,几个操盘手的水平的确不赖,那几天的基金价格不仅没有大跳水,反而略有小涨,法官悬着的心这才放下。
近日,基金变现所得已全部打入某公司的账户,2000万元不仅没亏,反而有了不少于30%的收益。
辛乃奇:永久市场禁入第一人
据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1月30日发出的证监法律字犤2006犦16号——《关于对辛乃奇、刘军、吴军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记载:
当事人:辛乃奇,男,1960年出生,时任甘肃安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陕西人。
依据原《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辛乃奇等人操纵“基金汉鼎”交易异常波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辛乃奇等人的违法事实包括:
2000年9月6日至2003年8月5日期间,辛乃奇等人利用自己及甘肃安瑞投资有限公司在多家证券营业部开立控制的1119个个人股东账户、6个法人股东账户中的747个股东账户,使用通过抵押融资方式取得的大量资金,集中买卖“基金汉鼎”,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最大持仓比例为63.47%。在2000年9月6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账户之间还发生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最大自买自卖量为2001年7月12日的78.44%。证监会认为,辛乃奇、刘军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自我宣布决定之日起对辛乃奇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刘军实施10年市场禁入,对吴军实施3年市场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