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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南京六合区某公司采购部数据统计员吴小姐,在公开自己怀孕以后,即被公司劝说辞职离开。吴小姐表示不同意,结果被强行从办公室降职到生产线上从事工人一级的工作。昨天上午记者接到吴小姐电话求助,她表示自己对公司这种不合法的做法不能接受,但现在公司要求她在本月25日前到生产线上班,否则就算自动离职。吴小姐说实在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据吴小姐自述,她于2006年11月经人才交流中心应聘到这家公司,负责采购科的数据管理工作,随后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她于2007年3月的一个上午在医院检出怀孕两个多月,兴奋的吴小姐当天立即拿出喜糖向同事们散发。谁知到了晚上吴小姐便被采购办公室主管叫到一边告知:你最好有个心理准备,你的数据管理岗位被撤销了,你最好主动打个辞职申请吧。吴小姐当即表示不同意,于是在7月初被人事部林科长叫去谈话,大致意思为“岗位取消”,公司将派她到生产线上上班,而该生产线为工人级别,薪资比以前降了一半。小吴向人事部门表达了自己的不理解和身为孕妇的难处,表示不愿接受这样突如其来的安排,但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在25日前上班,否则作自动离职。
记者当天下午联系了该公司人事科的林科长,她向记者解释说由于公司对每一个职位有基本的要求设置,而关于该岗位的要求设定比较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评估,认为吴小姐的个人能力并不能胜任工作要求,因此不适合这个岗位。而公司的这个决定和吴小姐是否怀孕并无关系。公司目前正在与吴小姐进行沟通之中,为其提供了转岗和离职等选择,帮助吴小姐在该公司找到一个适合的职业发展岗位。
南京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唐岩律师说,女职工怀孕后被降职、降薪、变相辞退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法律是保护女工权益的。前不久白下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为一名怀孕的公司女主管,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职、降薪,之后又借故辞退,法院判决该公司依法赔偿当事人2万元人民币。根据《劳动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吴小姐所在公司必须在与吴小姐经过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调动其岗位和调整工资。同时我国法律明确对怀孕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合同。唐岩律师认为,怀孕后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劳动部门人士的支持,记者联系了六合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孙科长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怀孕女性利益,无论员工是否真的不适合原先工作,劳动部门都要求公司不得在员工怀孕后劝其辞职或强行撤换岗位,即使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不适合现在岗位。针对吴小姐的情况,孙科长非常重视,他表示仲裁科工作人员第二天上午将前往其所在公司进行了解,一旦情况属实,将对公司做法予以坚决纠正,如公司一意孤行,劳动部门将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