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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到县疾控中心接受免费用药治疗肺结核,结果吃出药物性肝炎,患者因此将疾控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高淳县法院经审理,决定不采纳疾控中心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公益事业”的辩解,一审判决患者获赔8.8万元。
今年41岁的吕某家住高淳县东坝镇。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吕某因咯血,到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治,诊断结果为肺结核。对该病治疗,疾控中心自称有部分免费用药政策。吕某决定服用这种免费药。
签订免费用药协议后,疾控中心为吕某选择了免费药物“迪克菲抗结核组合A”,并配了两种自费药物。2月20日,吕某丈夫到疾控中心取药,疾控中心突然改用“继续期抗结核组合药B”。用药8天后,吕某皮肤出现皮疹,瘙痒难忍。但检查后,吕某病情没得到缓解。吕某怀疑治疗肺结核的药物有问题,随即按照药物说明书上的电话号码,与药厂联系,对方接通后说是公用电话。没联系上厂家,吕某问医生是否需要停药或换药,医生以主治医师不在家为由,没作正面回答。
又过了4天,吕某发现自己眼睛发黄,随即到市区一家大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等。住院治疗近4个月后,花去医药费12.5万余元,其中4万元通过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
吕某认为,高淳县疾控中心对她的治疗行为,导致其出现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等严重后果。不久前,吕某将高淳县疾控中心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查明,被告提供的病历与原告提供的病历相比,记载内容多处不一致。被告提供的病历反映,疾控中心对原告的各项检查很“全面”,而原告提供的病历显示,应该记载的多项内容是空白。
庭审时,被告疾控中心辩称,吕某出现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等,与疾控中心的治疗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另外,疾控中心对肺结核是免费治疗,属于公益事业,即使原告出现了损害后果,疾控中心也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治疗,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多次违反医疗常规、医疗规范,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