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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次偶然的机会,买房人毛先生发现自己从中介公司花了30.2万元买到的房子,其实原房主只拿到了27万元,其中3.2万元到哪里去了?是不是被中介吃了差价?心生怀疑的毛先生找到中介,要求返还这笔差额款,但遭到中介明确拒绝。 以往吃差价的纠纷一般都发生在房主与中介之间,今年4月5日毛先生把这家中介告上了法庭,成为南京首个起诉中介吃差价的买房人。然而,6月21日,法庭一审判决毛先生败诉。 买主 3.2万元差额款哪里去了? 2006年6月,毛先生在南京融众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房屋面积为53.9平方米,标价30.2万元。在没有见到原房主的情况下,毛先生与原房主代理人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0.2万元,同时对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7月2日,王某持一份经过公证的房主委托书,与毛先生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当日,毛先生就支付了中介费4200元和房屋首付款9.3万元,同时通过银行贷款按约支付了剩余款项。至此,该套房屋成功转让给了毛先生,前后过程均很顺利。 然而,去年9月份,毛先生偶然打听到原房主薛某当时的委托价格是27万元,并非王某所称的30.2万元。毛先生猛然想到中介可能在当中吃了差价,于是几次找到融众中介,要讨回3.2万元差额款。事情还闹到了房产局,但经过几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毛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告到了法院。
中介 一分差价款都没有拿
公司缠上这场官司,融众的企划经理张岫感到非常委屈。他表示,公司除了收到毛先生4200元的中介费,自始至终没有看到过一分钱的差价款。“对公司来说,这笔交易程序规范,房屋产权清晰,过户也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问题。” 张岫告诉记者,问题不在中介公司,而是因为原房主与委托代理人王某之间的情况比较特殊。记者了解到,王某本是融众的业务员,与原房主薛某的私人关系一直都不错,薛某因平时工作较忙,便委托王某帮其卖掉手上的这套房子。而当时王某自己正准备买一套房子自住,于是王某就付给薛某一笔定金,准备买下薛某的房子。但后来王某家人却不赞同王某买房,使王某面临违约并损失定金的难题。 后来,王某找到薛某讲明了事情的原委,经协商,薛某同意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 全权办理房屋代售事宜,而薛某只要求在交易后完整地拿到27万元房款。正是因为有了这份委托书,在后来房屋买卖过程中原房主薛某就一直未出面,而王某则趁机私下将房价抬高到了30.2万元。 “对王某私下抬价的行为公司当时并不知情,委托书也是薛某与王某私下签的,并没有与公司签,后来王某离开了公司,直到原告起诉我们,公司才找到王某核实情况,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张岫对记者说。
代理人 差价款用于缴纳税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房主代理人王某到庭作证。王某承认当时自己私下抬高了房价,但她称,3.2万元的差额款有一半用在为原房主缴纳各种税费上,自己实际所得的房款差价仅1.5万元左右。 王某向法庭表示,一开始她确实想自己买下该房,但因一时凑不齐房款,加上家人反对,只能退而帮薛某代售该房屋。 记者看到,在委托书上,原房主薛某称因自己没有时间,特委托王某全权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包括房产转让、交易过户、送件、撤销、收受房款及土地证过户转让等一切手续。薛某还在委托书上特别注明:“委托人王某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而且,这份委托书还在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但买房人毛先生却始终认为,王某当时既然身为融众的员工,其行为就应由融众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 代理人行为与中介无关
经过5月8日、5月24日两次开庭审理,白下区人民法院于6月21日对本案做出了判决。结果是驳回毛先生要求融众退还中介费、差价款及赔偿损失共计3.7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融众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在整个房产交易中已经履行了居间的义务,毛先生也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虽然毛先生支付的房价与原房主收取的房价有差异,但该差价款是由原房主全权委托的代理人王某所得,与王某当时所在公司无关。 “国家禁止中介吃差价主要是为了维护房主的权益,购房者是在认可房价的前提下才产生购买行为,没有理由回头要求退还差价,即便要状告中介吃差价,也只能由原房主提起诉讼。”判决下来后,融众的代理律师金向煜这样说。专家房产交易要看清委托书业内专家称,根据法律规定,当原房主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处理自己的房产时,可以以授权委托的形式让他人代为处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但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一定要看清楚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比如是授权于个人代理,还是授权给公司代理,如果授权给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的印章,没有公司印章的就只能是个人代理行为。 “房产买卖动辄涉及数十万、上百万的资金,有条件的话,买卖双方最好能够见面商谈交易细节,这样才能避免很多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位专家提醒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