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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现在同居成为一种时尚,年轻人认为同居比结婚来得简单。其实不然,同居也会带来无尽的麻烦。
1992年,南京江宁的陈强和外地女张丽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但一直没有办领结婚证。陈强是二婚,家里有母亲和一个7岁的儿子;张丽也是二婚,带来个女儿5岁。2005年,陈强住的地方搞拆迁,一家5人分得了125平方米和70平方米的房屋两套,并有15万余元现金补偿款。
前不久,张丽突然提出和陈强离婚。陈强于是对张丽的婚姻史做了调查,张丽的第一次婚姻也没有领结婚证,从身份证上看,当时是没满18周岁,后来,也没有办解除事实婚姻的手续。也就是说,张丽与他结婚前就有了事实婚姻。陈强认为,张丽隐瞒婚姻状况跟他结婚,他属于受害方,他想向法院自诉告她重婚。另外,张丽女儿的原始户口仍落在张丽前夫名下,陈强户籍本名下张丽女儿的户口,乃是张丽从其老家重庆作假弄来的户口迁移证落下的。正因为有了张丽女儿户籍的存在,才获得了政府划拨的拆迁分配名额。这种行为是非法攫取国家资源,政府应该收回。鉴于以上情况,离婚后,房产、钱物应该如何分配?
记者咨询律师,律师答复说,张丽第一次婚姻没领结婚证,当时没满18岁,属无效婚姻,但后来年龄到了以后,就自动转为事实婚姻。按婚姻法规定,1994年4月1日前男女双方同居的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就是同居关系。也就是说,按陈强提供的情况看,张丽犯了重婚罪。而小女孩的补偿份额是其母亲用欺骗的手段得来的,政府当然可以收回。至于房产的划分,如果法院判张丽犯重婚罪,那就不享有;如果法院不判其重婚,她就有权分得房产和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