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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聘用合同到期了,十多天来,单位一直没有通知王先生续约,为此,觉得续约无望的王先生,便另谋他处。结果,公司与他闹起了纠纷。
王先生与他原来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期满。按照公司的管理章程规定,超额完成了当年工作业绩,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的王先生,本可再获得3年期限的续约期。但合同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没有通知他,是终止合同还是续约。这让王先生感觉,可能续约遇到了难题。在没有合同的日子里,王先生提心吊胆地工作了3个多月。最终,他决定自己外出求职,并依靠工作业绩及经验,成功地在另一家公司获得了一个理想的职位。然而,王先生现在的单位要求必须办理相关的劳动关系。王先生多次找到原公司协商,要求出具证明,将其人事档案从托管的地方转出时,原单位不仅拒绝办理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允许他转移档案等关系。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他应在离开单位前书面通知单位,虽然此前有3个月他是在“无合同加身”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这只能视为他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原单位没有书面通知他,也存在过失,应付一定的责任。律师建议,双方如果协商不成,王先生可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同意他办理劳动关系的手续,这应该没有什么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