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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2006年6月9日,鲁永明请朋友帮忙把他的宝马740il轿车送至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双方确定维修项目包括清洗进气管、节气门,车身钣金、做漆等。
6月14日,鲁永明突然接到了修理厂经理的电话,称车子已经点不着火了,并烧毁了起动机。发动机也出现机械故障,车子不能动弹,而且原因不明,修理厂希望鲁永明去一趟,在双方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解体发动机找原因。
由于当天鲁永明不在南京,第二天一回来他就赶去了修理厂,工作人员解体发动机发现发动机一只中缸完全抱死,该气缸和活塞完全损坏。
这下车子非动“大手术”不可,修复的费用也不得了,需要11万多元。鲁永明一气之下把修理厂告到了秦淮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损坏的事实都没有异议,只是对致损原因有争议。
修理厂说当时解体发动机时请了个行家在场,行家证明这车确实到了一个气缸该坏的时候了,“车主把一个随时可能坏的车子放到修理厂来,出现问题了,就叫我们帮他更换一个新的缸体是不现实的,我们主观上没有任何的过错!”
鲁永明一听这话不高兴了,反驳说:“一辆刚开了10万公里的宝马车是一个本来就要坏的车子?你得拿出证据!”
他同时承诺,如果确实是因为积碳原因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他就不需要修理厂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修理厂的原因造成损坏需要更换部件的,修理厂必须按照鲁永明提供的估价单上的明细进行更换。
法院建议双方共同协商拿出一个维修方案,或者通过鉴定确定维修方案。
修理厂在诉讼中曾向法院申请对宝马740il轿车致损原因进行鉴定,然而得知鉴定部门需要预收的鉴定费用较高时,修理厂希望鲁永明能预付一半的鉴定费用,可鲁永明没有答应。
修理厂干脆撤回了鉴定申请,哪知他们省了鉴定的钱,却付出了大代价。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宝马车致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而这个问题因为专业性比较强,需要通过权威专业部门的鉴定,才可以作出判断。
但是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鉴定,这就涉及到双方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修理厂认为该车损坏是因为发动机积碳过多,是车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然而却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法院判定修理厂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于30天内将鲁永明的宝马车修复并且承担6000多元案件受理费。修理厂不服随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撤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