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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案情回放】买房时承诺的一楼花园不见了
2006年3月,周女士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底楼商品房,总房价为45万元,与其他楼盘不同的是,她的底楼商品房反而比同一单元的二楼、三楼等楼层贵了2万元,当时开发商解释说,因为一楼有私家花园,一楼住户可以在花园里种花、种菜、乘凉,所以卖价比其他楼层高出将近2万元。双方在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对此也作了约定。
2006年9月交房时,周女士发现她家并没有花园,由于当时就是因为买底楼带花园才决定买房的,于是,周女士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
【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赔偿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真实有效。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没有院子,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违约。
对开发商辩称院子是赠送性质,周女士不得强行要求其履行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院子是房屋向外延伸的组成部分,有无院子对房屋的整体品质、价格均有一定影响,且开发商无权随意取消已承诺的赠送行为。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周女士3万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补偿标准参考周边小区
江苏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宏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违约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已经在合同中写明了赠送院子,其有义务履行自己的承诺。而且在底楼商品
房的买卖中,该项承诺的有无对购房者的选择以及房屋价格都有一定影响。所以,本案开发商违约是毫无疑问的。
开发商既已违约,那么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这其实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之处。院子单价是按预售合同中的房价推算,还是按市值评估计算?在性质上,院子是按照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对待?院子的面积如何确定?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应参考房屋所在地块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参照周边小区最相类似的院子标准,并依据房屋总价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赔偿标准。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赔偿周女士3万元,对此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表明双方对此数额是认可的,该赔偿数额是合理的,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律师提醒】赠送花园的承诺要写进合同
其实,上述购房者的遭遇其他购房者也曾碰到。对于购买底层的客户许诺附赠一定面积的花园,即是开发商经常采用的促销手段之一。在现实的购房过程中,一些不良开发商常常将此类“赠送”仅仅限于口头承诺,交房时不认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购房者即使拥有了一层楼房院子的“使用权”,也不一定拥有其“产权”,一旦发生小区规划变更或其他情况,往往业主所拥有院子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本案中,周女士能胜诉,原因就在于开发商的承诺已经写入合同,白纸黑字,开发商无法逃脱自己的义务。所以,田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读者,购房时,开发商一旦做出承诺,一定要将其明确无误地写进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