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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去年10月,“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一起并不复杂的抢劫杀人案,成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后,我市中级法院宣判的第一起重大命案。协助警方抓获同伙,凶手的这一法定立功情节,会对判决起到何种作用?凶手家人倾家赔偿替子赎罪,会给案件发展带来何种变化?在死与不死的命案判决中,又该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我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命案的审理,折射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
杀还是不杀?一个有着法定立功情节的杀人劫犯,其命运归宿到底该走向何方?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汪波,曾对许多重案罪犯做出死或不死的判决。但在不久前审理的一起劫杀案中,他第一次将大量精力用在命案赔偿问题的协调上。
“协调不是妥协,而是为了严格依据法律、执行法律。”汪波对本报深度报道组记者说。
据悉,去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久前,最高法院等出台文件要求,“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官汪波的这次审判实践,是对新刑事司法理念的一次很好诠释。
杀人凶犯协助抓获同伙举报立功
和许多入室盗窃引发的劫杀案一样,汪波接手的这起命案,凶犯作案手段简单、残忍。
去年4月16日凌晨1时,时年21岁的张志明(化名)与同伙撬开江宁某酒店的天花板,欲窃取酒店保险柜。但当这两个窃贼溜到一楼,看见躺在大厅椅子上的保安周某后,犯罪性质就发生了急剧变化。
据张志明事后供诉,他怕被人发现,首先拿起羊角锤朝睡梦中的周某头部砸去。血腥暴力,这个窃贼完成了向杀人犯的转变。不久,张志明落网。很快,他就向警方举报了同伙。在其协助下,另一同伙当天晚上被捕获。
“依照刑法规定,张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此外,他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对有着20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汪波来说,这起劫杀命案事实清楚,并无太多审理难点。
但特殊的时间节点,让汪波变得非常谨慎。
记者得知,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劫杀案,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后,市中级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重大命案。如何体现刑法的“宽”和“严”?如何把握死刑的“慎杀”精神?这起命案的判决结果,将体现刑事审判变革的理念和导向。
严控死刑:法定立功情节量刑从宽
杀还是不杀?这是汪波面对的首要问题。
据悉,我国刑法规定,对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但依照以前的审判理念,可以从轻处理,意味着同样可以不从轻处理。”市中级法院刑二庭一负责人说,“有的人认为,自首及立功被认定为‘可以型’情节,在量刑上并无严格要求。”
可新的审判理念,要求法官在下判前,须严格把握这些量刑情节。这位负责人表示:“立法中的‘可以’,是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不可以’。”他认为,自首、立功从宽政策,已为社会公众所知。如果法官动辄以某些理由对自首、立功者不予从宽,就不可能发挥这些政策感召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效果。
于是,在这起劫杀命案中,被告人张志明协助警方抓获同伙的立功表现,成为汪波必须严格考虑的量刑情节。
但对一个杀人劫犯实施从宽政策,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
记者了解到,在以前司法实践中,因担心遭遇舆论压力,对一些罪恶大、罪行严重者,法官往往不会从宽判决。“事实上,对罪恶越大者依法从宽,更能彰显政策的意义。”市中级法院刑二庭这位负责人表示。
张志明协助警方抓获同伙,属法定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罚;张志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宽严相济”和“严格控制死刑”的刑法新理念,对这个杀人劫犯的量刑尺度,可能将降下一个等级———从死刑降到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关乎凶手张志明的生死。
法官直面被害者家属质疑
法官汪波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面对被害方的质疑。
杀人者偿命。对无辜被害者周某的家人来说,这是告慰亲人的最好结果。因此,在此案审理阶段,他们一再向法官汪波要求:宁可不要一分钱赔偿,也一定要判杀人劫犯张志明死刑。
但依据新的刑法司法理念,张志明很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汪波清楚地知道,机械简单下判必然会产生巨大矛盾。杀,违背法律;不杀,被害人家属无法理解,甚至会引发缠诉、上访等社会矛盾。“我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如何让双方都接受最终判决结果。”这是个判决以外的难题。
于是,汪波开始了和被害者家人的一次次谈话。“我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是公正的。”他表示,法律的公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绝不让凶犯逃过严惩;二是不能超越法律。
在谈话中,汪波有意识地将死刑政策告诉被害者家人。果然,当他将“有可能不判凶手死刑”的信息透露给被害者家人时,对方的反应相当强烈。矛头一下子全都指向法院,指责法院不公。甚至有家属当即表示,要上访到底。
“这些都在我意料之中。但我必须把种种可能性都告诉他们,把问题解决在判决前。”对于所受的委屈,汪波没有多谈,“关键是让他们相信,我作为法官,一定会为他们讨回应有的公道。”
通过一次次谈话,被害者家人渐渐理解并接受了死刑政策。记者得知,在短短10天之内,汪波与被害者家人进行了8次面对面的沟通。这在他20多年的刑事审判生涯里,是从来未曾有过的。
“以前,刑事法官只关心判决的法律效果,即是否依法判决,很少关心判决的社会效果,即有无矛盾隐患。”市中级法院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凶手家人倾家赔偿替子赎罪
汪波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说服凶犯家人进行赔偿。
据悉,凶手张志明归案后,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表悔恨,也一次次提出要进行赔偿。但他根本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费。
记者采访获悉,命案的赔偿问题是个“老大难”。在一些涉及死刑判决的命案中,虽然大都有巨额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绝少有家人愿意为凶犯承担赔偿责任。“大多数都是空判,被害者家人很难获得金钱上的赔偿。”市中级法院这位负责人无奈地说。
这种空判结果,让他们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时,也陷入生活上的困顿。记者得知,由此引发的矛盾,可谓层出不穷。有的被害人家属与施害人家属,结下难解仇恨;有的被害人家属因生活所困,陷入悲惨境地;更有被害人家百般无奈下,作出过激举动……
对汪波来说,如不解决这起命案的赔偿问题,同样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凶手张志明已是成年人,父母没有义务为他的所作所为负责。如何让家人自愿为他履行赔偿义务,是一个难题。依照多年的审判经验,汪波知道,对明确预感要判死刑的,凶手家人为避免“人财两空”,很少会主动赔偿。
“可宣判前,我又不能把判决结果告诉给对方。这给赔偿问题的协调,带来困难。”汪波对记者说,他只能通过沟通让凶犯张志明的家人感觉到,主动赔偿可能会给张志明的命运,起到一定作用。“而我做得更多的则是从道义上进行引导。”
善良是人的本性。张家决定为犯罪的儿子履行赔偿义务。但作为普通农民,他们无力承担过于高昂的赔偿。在汪波的主持下,双方又交谈了好几次。最终定下近11万元的赔偿款。这是张家能承担的极限。
“如过度强调赔偿金额,超出其承受范围的话,依旧还是个毫无意义的空判。”汪波表示。很快,这笔赔偿款就送到受害人家中。
“被告人张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汪波在庄严的法庭上作出这样的判决时,没人提出异议。
虽然没有被判死刑,但凶手张志明将在狱中,为他所犯下的罪恶付出代价。
刑法博士任志中:应淡化“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
虽然此案凶手张志明是因举报立功,免于死刑。但家人愿为他倾家赔偿,也是被害人家属及社会认可这一判决的重要因素。
记者曾采访过吉林大学刑法博士任志中,他也是南京市中级法院刑一庭的一名法官。在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里,这位博士法官提出:鼓励杀人犯及其家人与被害方协商,允许他们通过赔偿,换取对方宽恕而免于死刑。据悉,这一观点自身在质疑“杀人偿命”古训的同时,也引来了争议:用金钱赔偿换取生存,是否会带来“有钱买命,无钱该死”的法律不公?
任志中对一起杀人案印象深刻。在这起案件中,案犯及亲属曾经诚恳地说,如能不判处死刑,愿意筹钱补偿死者父母;被害方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示同意。但死者家人的宽恕态度,最后并未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案犯终获极刑。凶犯伏法,受害人年迈的父母却生活无着……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可在任志中看来,这样的公正带着缺憾:死者父母虽然“报仇雪恨”,但不得不面临长期的困窘和痛苦。他认为,这是个尴尬的公正。而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因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和强奸被判处死刑的,占所有死刑罪犯的85%以上。但死刑犯主动向被害方赔偿的十分少见;双方顺利达成赔偿协议的也为数不多。
任志中表示,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求得被害方的宽恕,不能成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必然条件,这就导致被告人拒绝赔偿。
为此,任志中认为,虽然死刑案被告人罪当该杀,但如无特别恶劣的从重情节,基于被害人的真诚宽恕,可以不杀甚至减为无期徒刑。他建议,被害方的宽恕态度,作为法定从轻情节,以此鼓励死刑犯主动赔偿,以便及时有效恢复和保护被害方的权利。
但任志中的观点,遭遇不少法学界人士质疑。这些人士认为,定罪量刑主要应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根据,不能为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态度所左右。因为这会使法院的司法行为受到公民情绪干扰,从而误入非理性的轨道。此外,也有人认为,如将“被害人宽恕”作为法定从轻情节,是否会出现死刑犯以经济补偿为要挟,强迫被害方“宽恕”,以达到免死的目的呢?是否会造成“有钱买命,无钱该死”的法律不公?
对此,任志中表示,定罪量刑时考虑被害人的态度,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态度就可以决定死刑裁量;此外,死刑犯对受害方作出经济补偿,是对其罪行的一种弥补。不能因为有些死刑犯缺乏经济补偿能力,否定这种赎罪行为。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因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予以轻判。
他认为,研究在“被害人宽恕”情况下,正确进行死刑裁量,不但可以保障被害人私权及时、有效地恢复,还可以减少或限制死刑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逐步淡化“杀人偿命”的传统复仇观念,为减少死刑打下良好基础。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吴文康:要正确把握“宽”“严”的辩证关系
上述案件判决后,汪波收到被害人家属赠送的一面锦旗,上书“人民的好法官”。显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后,我市中级法院宣判的这起重大命案,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认可。
“死刑案件,涉及最严重的犯罪和最严厉的刑罚,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更要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吴文康,分管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他对这起首例命案的审判结果,表示满意。
“既依法不适用死刑,又消弭了双方的对立矛盾,这是一次很好的司法实践。”吴文康在接受本报深度报道组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就会向社会发出正确的信息,从而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些犯罪者之所以会选择自首、立功,一些犯罪者的家人之所以会规劝其自首、立功,往往是因为他们期待并相信这样做会获得宽大处理。”吴文康对记者说,此案无期徒刑的宣判结果,体现“宽严相济”和“慎杀”的司法精神,对感召犯人改过自新,彰显“宽严相济”政策,相信会起到不小作用。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我国就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受到来自“左”或“右”的司法观念影响,在实践中都被冲淡了。去年10月,中共中央文件首次写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被认为是根据罪刑法定等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
如何确保贯彻这一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吴文康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刑事司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积极回应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完善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的精神。
“犯罪是社会深层次原因和特殊矛盾造成的,严打只是治标之策而不是治本之道。”吴文康说,“正确理解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必须最大限度缓和以至化解犯罪行为所激化的矛盾,最大限度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而对死刑适用上的“宽严相济”,吴文康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对那些依法不该适用死刑的,不能为了迁就舆论的压力,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不过他同时表示,要充分考虑社会、群众对判决结果的可能反应。要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
吴文康强调,要正确把握“宽”、“严”的辩证关系,否则会导致机械适用,甚至出现偏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否定。‘严打’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体现严厉性的内容。只有在‘宽严相济’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这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