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通知的发出,于云乔坠井身亡的官司再次开打。这是涉及一笔数十万元赔偿款的官司。她撇下的患有精神病的丈夫与儿子并不可能来主张这场巨额赔偿官司,结果先后有两个监护人争先为他们索赔。两个监护人之间的恩怨,在这次再审中,有望彻底了结。
窨井夺命
2004年8月30日,于云乔被人发现死在栖霞化纤新村26幢旁的一个窨井里。这个窨井长约2米、宽1米、深约1米,存在已经30多年,但是无人管理,没有窨井盖、没有防护围栏。直到于云乔跌入这个窨井,并丧身其中,问题才摆到管理方的桌面上。这个窨井属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所有,是一个水阀井。
栖霞公安分局委托法医中心对于云乔进行了尸检。法医检查中发现,于云乔已经60岁,年老体弱又潜有心脏肥大、脂肪心、多脏器小动脉硬化、慢性支气管炎等病变,因而机体的代偿能力差,在潜有疾病的基础上并因摔跌导致软组织损伤引起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死去的老人一身病,但生前鲜有问医记录。
苦难之家
于云乔的丈夫林山郭长她8岁,但几十年来,她几乎从未从丈夫那里得到过关怀。因为林山郭患有精神病,长年累月地住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而他们的儿子也有比较严重的精神病。
林山郭的单位是南京化纤厂,化纤厂一直承担了他除去工资以外的医药费。于云乔生前是丈夫与儿子的监护人,如今意外身亡,两名精神病人该由谁来监护呢?出于上文所述及的关系,南京化纤厂申请成为林山郭的监护人,而化纤新村居委会则成为于云乔儿子的监护人。这意味着,两名监护人有权代表林山郭父子,向窨井的管理方讨要说法了。
读者需要注意的是,夺命窨井的主人化纤公司,正是从化纤厂分离出来的另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以南京化纤厂要告化纤公司这一官司,因为两者的特殊关系很快受到了质疑。
监护权之争
质疑之人便是于云乔的弟弟于云海,他认为南京化纤厂告化纤公司,无形之下等同于自己告自己,于云乔之死恐怕就没人真正承担责任了。
南京化纤厂对此感到委屈,说起了历史:林山郭在住院治疗30多年的漫长时间里,所有的医药费用、生活用品都由南京化纤厂全权负责,其亲属无人过问,特别是在林山郭2003年病危的时候,都没有亲属表示愿意来分担照顾病人的责任。
而当于云乔儿子发病危及社区居民及其母亲安全时,被派出所民警与社区送到青龙山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时化纤厂多次联系病人的亲属,可谁也不愿意站出来。最后民政局、街道、化纤厂职工联合捐了8000元的治疗费,剩余1.4万元治疗费最终还是以化纤社区向化纤厂借支的名义解决的。
协商不成,于云海向栖霞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法院同意了他的请求。
化纤厂指出,在于云乔死亡之前,于云海作为林山郭儿子的舅舅,又为他们做了什么呢?直到于云乔死之后,他才从于云乔邻居口中得知林山郭是在青龙山精神病医院。在2004年11月到2005年6月期间,于云海以林山郭父子住院需要护理费的名义,向化纤厂及社区借款3万多元。而在2005年4月19日,于云海取得林山郭父子的监护权后,将其中一人安排在老年公寓,另一人安排在秦淮区一民居内,这是为了更好地监护被监护人吗?
于云海否定了化纤厂的指责,他只是为了维护林山郭父子的权益,而且新的安排都是为了满足两个人的生活需求,他们并不适应医院的生活。而且他认为化纤厂告化纤公司的目的才是在真正逃避责任的表现。
赔偿官司升级
于云海成为林山郭父子的监护人后,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化纤公司认为于云乔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自身的疾病所致,而跌入窨井造成软组织挫伤,只是一个诱因。要求减轻自身承担的责任。
审理中,栖霞区法院认为林山郭虽然患有精神病,但其仍有退休收入,其收入可以作为同为精神病患者的儿子的生活来源之一,因此化纤公司只需要承担于云乔抚养儿子的那部分费用。
法院认定,因为于云乔死亡为多种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产生的后果,可以适当减轻化纤公司的责任,因此化纤公司承担80%的责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万余元,支付于云乔儿子被抚养人生活费5万余元。2006年3月,南京中院终审维持该判决。 于云海作为监护人,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不服,要求再审。他搜集到了一份关键证据,林山郭的儿子无法享用到父亲的退休工资,因为那些钱都拿去给林山郭自己看病,甚至还不够,怎么可能还用这点工资去抚养儿子呢?因此也说明,一直以来都是于云乔一人抚养儿子,抚养费应该增加。除此之外,于云海还讲述了一堆理由。
今年4月中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于云海的再审申请,此案即将再次开庭审理。(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