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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家住城南的周女士,预通过中介出售手头上一套二手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无意中发现合同中的购房人竟然就是该中介的负责人俞某,从而揭穿了中介“现金购房”的企图。 “我父亲名下有套63.16平方米的房产,我们将这套房源交给了共青团路上的‘××中介’全权打理,由于急需买套新房子让老人家居住,于是要求买方一定要一次性付清房款40.5万,并由买方承担购房的所有税费。”周女士告诉记者。 在中介的推销下,周女士的这套房产很快就有了买家,“中介工作人员告诉我,这套房子有一位俞先生要求购买,但由于一次性付清房款难度很大,因此中介愿意先替这位买房人垫付部分房款,以促成此次交易。”周女士委托弟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收取了一万元定金。 在合同签订后,周女士多次试图找买家俞某见面,但中介一直以“俞某工作较忙”为由拒绝。在其强烈要求下,俞某终于答应见面并声称他并不准备购买此房,而是他一个朋友看中了此房。他表示,合同内容不变,只是变更了买房人,周女士可以将此房委托他代为销售。周女士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 几日后,周女士来到中介试图与买方再次进行沟通,可意外发现俞某是该中介负责人。俞某提出了两条解决方法:一是周女士同意将此房委托给他代为销售,二是撤消此次合同,并赔付1000元违约金给周女士。对此,周女士提出了异议:“父亲与弟弟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外租房子住了,房子现已腾空,这点赔偿金连租金都不够。撤消合同可以,5000元赔偿金是我们的底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的严震律师。他表示,俞某购买周女士的房产就应当严格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相关约定,在周女士不同意俞某转让购房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俞某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则构成违约,周女士有权要求俞某双倍返还定金。根据相应规定,中介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其不仅无权要求周女士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周女士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万元定金的连带返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