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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为了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我才决定买下这么一套房子,谁知道会造成如今这样的局面!都怪自己太信任房主了……”现住江宁的余先生对自己三年前所做的购房决定懊悔不已。 原来,2004年4月,余先生通过中介购置了江宁一套农民安置房。根据购房合同,原房主在办理两证后,应协助余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出人意料的是,原房主在办好两证后,并未及时告知余先生,而是拿去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 余先生得知此事后,气愤难当,并表示如果协商不成,那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了。
购买无证安置房 打进本报房产咨询热线的余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他只身来宁务工,由于长期无人照料,因此决定在江宁购置一套房子,以便将妻儿及年迈的父亲接来南京共同生活。 “当初通过中介看了很多的房子,但没有一套能够令我满意的。碰巧有一天,有家中介告诉我,江宁有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挺不错的,价格也不是很高,让我考虑一下。”余先生回忆道。 通过中介,余先生很快与房主见了面。房主表示,由于这套房子属于农民安置房,暂时还无法办理两证,但一两年后便可办理,届时他将协助余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对于房主的此番解说,余先生有些迟疑,但考虑到此房总价才25万元,而且附赠一个储藏室,2004年4月,余先生同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给中介5000元中介费。 “当初我还特意留了一手,扣压了3万元尾款用于换取两证,并且在合同中注明了此点。”余先生告诉记者。
原房主“偷拿”两证办抵押 经过简单装修后,余先生于2004年10月将家人接来江宁,但余先生的心却始终无法“安定”下来,原因就在于该房的产权证至今仍未到手。余先生多次拨打原房主的电话,询问产权证办理情况,但原房主一直以“仍未到办理时间”为由安抚余先生。 “这产权证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办下来呢?不会出什么问题吧?”余先生的怀疑很快转变成了现实。在与邻居们闲聊过程中,余先生意外得知房屋产权证早在2004年底就可办理。 闻知此消息后,余先生大为吃惊。在其再三追问下,原房主最终承认房屋产权证早在2004年11月份就已经办下来了,但由于当时急需用钱,产权证被其拿去抵押贷款了。 对此,余先生大为光火:“你到底想做什么?办理了产权证不通知我,将房产私自抵押给银行也不告诉我,难道你以为这房子还是你的?”
协商难以解决问题 对于余先生的愤慨,房主表示理解,随后其一五一十地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余先生。原来,房主在办下房产证后,是准备协助余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天有不测风云,房主的老母亲突然因病住院,面对着高额的手术费用,房主一筹莫展。 “能借的我都借了,但仍然无法凑齐全额手术费。在家人的提醒下,我才想到了将房屋产权证拿去抵押这一无奈之举,我会尽快将贷款还上,希望你能理解。”房主解释说。 对此,余先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你尽孝心,我能理解,但你不应该拿我的产权证去办抵押啊。有特殊情况,你应该及时通知我,我也好给你想想办法。如果你还不起贷款的话,那我买的这套房子岂不是也要赔进去了吗?你也应该替我想想吧。 ”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无法找到可行的解决办法。余先生表示,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那他最终会选择上诉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人可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据余先生称,他在购买这套农民安置房时,知道该房仍未办理两证,因此担心此购房合同会被法院视为无效合同,并将此房判还给房主。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通常农民安置房的土地性质皆为集体,是不允许买卖的。但上述农民安置房已办理产权证,可以推断其房产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 另外余先生已入住该房多年,因此双方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房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负责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房产抵押贷款的银行应当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当受到优先保护,也就是说房主未能清偿贷款之前,余先生无权要求银行撤销抵押并进而要求房主进行过户。因此,余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主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房价增值部分),或在房主清偿全额贷款后要求房主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该专家最后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