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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殉职单位养幼女 18年后单位坐上被告席
news.longhoo.net  2007-6-19 9:36:24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18年前,李媛的父亲在乘坐厂车前往江阴办理公务时,不幸发生意外,以身殉职。事发时,李媛刚满3岁,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非常困难。为此,李媛父亲所在单位南京某电器厂,决定承担起抚养李媛的义务。
  
  单位于1989年8月与李媛的母亲签订了一份供养协议书,约定:单位供养李媛到16周岁,若李媛16周岁后仍在继续读书,则单位继续供养李媛到工作;单位按月发给李媛生活补助费75元;供养期内,对于李媛的医药费和学费,单位给予全报。
  
  对于单位的义举,李媛母女很是感激。而时隔一个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约定:在李媛18周岁前按每月75元标准,一次性提取今后15年(1989年9月至2004年8月)生活补助费1.35万元。
  
  然而,事情的变故就发生在这份附加协议上。
  
  2005年8月,李媛已经是江苏教育学院的大二学生,其间生了场小病,花去医疗费300多元。李媛母女也没急着向单位报销。直到2006年9月,在交纳新一年学费4600元后,她们才找到单位,希望报销这两笔费用。可单位却迟迟没有给钱,最后以“协议履行完毕”为由,拒不报销。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李媛将单位告上了玄武法院。庭审中,单位提出,根据附加协议的内容,已经对之前的协议作出变更,单位已一次性支付了李媛1.35万元,已经将供养义务履行完毕。现李媛已年满18周岁,单位无需再为其支付医药费、学费。对此,李媛认为,第一份协议书对供养期限以及在供养期内的待遇问题都有明确的约定,现她仍在校读书,还未走上工作岗位,对于上学期间产生的学费和医药费用,单位理应按照协议给予报销。而附加协议只是对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方式作了变更,对其承诺的义务并无变更,单位不应以此为借口逃避其义务。
  
  日前,玄武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单位支付李媛医药费、学费共计4979.9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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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陈菲 编辑:陆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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