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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9万元欠款,债主说一直没还,借款人却说早就还给了他的委托代理人,而委托代理人目前却不知所终。关键时刻,法院运用“心理特征”概念,给案件一锤定音。 2004年,姚飞向赵刚买了12万元的建筑材料,先付了3万元,对于剩下的9万元到底有没有付,双方在法庭上起了争执。 “9万元我早就全部还给他了,是分12次交到他的委托代理人手上的。”法庭上,姚飞拿出一份委托书和4张纸。赵刚承认委托书的确是2005年10月1日自己写的,当时因为比较忙,就委托朋友李立超代为催款,但他的职权也仅仅是催款,并不包括收钱。 “12张收条都记载在这4张纸上,而且每张纸上我都要求李立超附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姚飞表示,他以前跟李立超并不认识,所以要求他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赵刚则提出目前已经无法联系上李立超了,收条是不是他出的,9万元是不是他取走的都是个问号。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刚承认委托书,而现在原件却在姚飞手上,可以推断李立超曾拿着委托书找过姚飞,并留下了委托书。根据社会一般人的心理特征,委托书对李立超很重要,如果姚飞没有付款给他,他是不会将委托书留下的。 另外,4张纸上都有李立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常情况下,一般人是不会将身份证随便复印的。从本案情形来看,姚飞与李立超之前不认识是可信的,因此,李立超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现在被告处的收条上,则进一步印证了李立超已经从姚飞处取走了9万元。综上,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的债务已经不存在,驳回赵刚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