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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8年前遭遇了一场车祸,不仅给当时正处在花季的蕾蕾带来了容颜的损害和心灵的伤痛,还致使其颅脑严重受损,性格大变。
2007年2月,饱受病痛之苦的蕾蕾因精神异常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一个原本健康、开朗的女孩竟然患上了“精神障碍”。蕾蕾的父亲把当年车祸的肇事者告上了法庭。
车祸
在法庭上,蕾蕾的父亲回忆了当时的情形:1999年7月18日晚7时,蕾蕾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当她经过车站前,正好遇到被告王某驾驶着小面包车由东向西而来,蕾蕾被撞倒在地。
后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蕾蕾和王某在此事故中均负有一定责任。蕾蕾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左颌面皮肤裂伤,右枕线状骨折”。
经法医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30%,需要整容。后来经交通部门调解,王某赔偿给蕾蕾5万元。
蕾蕾的父亲说:“2007年前,蕾蕾从未出现过精神障碍,这个诊断结果使我们回想到车祸发生后蕾蕾的种种异常,后来经过医院的进一步确诊和法医鉴定,证实了蕾蕾所患的精神障碍确实与那场车祸有关。”
蕾蕾的父亲开始再次向当年的肇事者讨说法,在遭拒绝后,又向高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蕾蕾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共计3798元。
判决
当年的肇事者,也就是如今的被告王某辩称,那起交通事故早在1999年就已经解决完毕,当时在调解中,已写明此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赔偿,对方不会再追究此事。
此外,王某还提出,蕾蕾精神的异常是由于她的心理问题和家庭原因所致。对方事隔8年后才向法院提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为此,王某拒绝赔偿蕾蕾提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法医学鉴定书,可以认定原告于2007年2月检查出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被告王某在8年前的交通事故中实施的伤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王某在当年的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故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王某给付蕾蕾各项经济损失3294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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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是在1999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她直至2007年2月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患有精神障碍。原告于2007年4月提起诉讼向被告索赔,未过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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