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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名女子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可是一直到现在,过户依然没有完成。女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昨日,南京浦口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卖方则提出反诉,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双方都称,不过户的原因是找不到对方。
都指责对方“失踪”了
张秋娟家住浦口区宁港村,一直以来她都想买一套二手房。2006年,她通过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了解到同样住在浦口区的周玲有一套二手房要卖,房型、价格正合她意。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2006年2月12日,张秋娟、周玲以及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周玲将其位于浦口区浦东村的房屋以10万元卖给张秋娟;合同签订当日张秋娟付5万元定金;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过户当日付余款5万元。
协议签订以后,张秋娟按约定向周玲支付了定金。可是双方自协议签订后,房屋过户手续却一直没有办理,很显然早就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日期。2007年4月,张秋娟向浦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昨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反诉,周玲认为:自己没能履行合同是因为找不到张秋娟,也联系不上她,所以是张秋娟的过错导致了自己的不能履行合同。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就是:到底谁联系不上谁,双方由此各自举证。
原告说,2006年6月30日前,张秋娟曾打电话给被告,要求房屋过户,可是被告的手机停机;2006年6月30日前,张秋娟到被告家去过,有人证明。
被告说,张秋娟在合同中的联系方式不明,所以张秋娟应主动联系被告。2006年2月到5月中旬,张秋娟从未表示过要过户,到6月中旬时张秋娟也是被动地与中介见面的。原告反驳说,当时她不方便留下联系电话,并且有没有留电话与履行合同没有直接的联系。
卖方提出要加钱3万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原告律师认为:周玲一直以借口拒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从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共500多天,每天按25元计算,被告应支付1.35万元违约金。周玲则提出:原告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从合同履行期满至今近一年的时间里,房价上涨,现在的房价已从去年的2000多元涨到了3000多元。如果此时履行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要求解除协议,并且张秋娟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不返还定金。
双方在辩论结束之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张秋娟坚持对方按原价履行合同。周玲却坚持:履行合同也行,但是房价必须再加3万。目前,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