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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开发商将不在可销售范围之内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卖给了业主,却迟迟办不到产权证。为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退钱。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1年12月,许强(化名)购买了下关区某小区一楼的房子。当时,许强没有与开发商就地下的非机动车库权属作明确约定。许强告诉记者,2002年,开发商突然通知他补交1万多元,并告知他是购买非机动车库的钱。许强当即付了这部分费用,随后便开始使用该车库。几年过去了,虽然许强多次催促开发商去办理车库部分的产权证,但产权证却迟迟没有办下来。去年,许强偶然通过其他业主得知,非机动车库没有被房产部门列入可销售范围,开发商无权处分。
许强认为,既然非机动车库不属于可销售范围,那么,车库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为此,许强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自己当初购买车库所交纳的1万多元钱。
但开发商认为,非机动车库虽然没有列入可销售范围,但该车库由开发商投资建设,没有计入业主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应归开发商所有。2002年,许强正是因为要使用该车库,开发商才向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此外,许强在付钱并使用了非机动车库4年后才提出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此,开发商请求法院驳回许强的起诉。
庭审中,双方就非机动车库的权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许强的代理律师,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而我市房产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也规定,未分摊入共用面积的非机动车库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为此,朱军认为,非机动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处分,应归还许强当初支付的1万多元。
而开发商辩称,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建设单位有权对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因此,开发商有权将非机动车库的一间租赁给许强。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强以开发商无权处分小区非机动车库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收取费用,则开发商对其有权处分该车库负有举证责任。现开发商不能提供其对地下非机动车库拥有权利的证明文件,也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留非机动车库的所有权,也不能证明车库建设成本未纳入住宅开发成本中,因此,法院认为,开发商对该非机动车库不具有处分权,其向许强收取1万多元钱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许强1万多元钱款。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开发商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