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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位母亲,为了给儿子买婚房,向亲家借款3万元。结婚几年后儿子与儿媳离婚了,而3万元没有还。亲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这对母子还钱,而母子两人都认为不应该还钱。近日,在南京秦淮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约定:欠款一方分期给付2万元。
2004年,彭刚和蔡敏经过几年的爱情长跑,打算步入婚姻的殿堂,双方的家长自然也是十分赞成。彭刚与蔡敏看中了“江南明珠”的一套房子,但彭刚家里不太富裕,房子首付的钱也不够。一天,他的母亲刘静与蔡敏的母亲胡青在一起闲聊,胡青问她还差多少钱。刘静面露难色地说:“还差三万,我一借到就给儿子买房。”然而借钱并不是很简单的事,刘静并没有借到钱,房子的事就这样拖着。怎么办呢?大家都着急起来,只好坐在一起商量,最终想出一个办法,由刘静出面向胡青借3万元。
2004年3月26日,刘静和彭刚向胡青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向胡青借款叁万元整,还款日期:自婚后一年还壹万元,分若干年还清。”2004年5月,房子终于买了,紧接着两家人就把婚事给办了。婚后的小两口刚开始过得甜甜蜜蜜,夫唱妇随,刘静看着开心,胡青看着欣慰。就这样3年过去了,彭刚和刘静不知何故,没有按照借款协议还钱。
胡青看看女儿女婿过得挺好,也不愿意提出还钱让大家不开心,而且跟女婿要钱不就是跟女儿要钱吗,所以胡青一直也没好意思开口。
然而事情总是变化的,彭刚和蔡敏在一起时间长了,两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终于到了不可调解的地步。2007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胡青一看女儿都离婚了,彭刚的3万元还没还呢,现在也没什么好顾忌的了。2007年4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刚和刘静还钱。
刘静认为她借钱是为了彭刚和蔡敏的婚事,一分都没有用在自己身上,而且自己也没有住他们的新房,所以没有责任。彭刚则说在离婚时,双方谈好这3万元不用还了,只不过没有写进离婚协议中。退一步说,就算自己要还,因借款是用于买婚房,故蔡敏也应承担一半。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两名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借条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刘静的说法不能成立。而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前,应属个人债务,且双方对该款没有约定属共同债务,所以彭刚的反驳理由也不能成立。
近日,在秦淮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刚分期付给胡青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