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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南京某企业的方先生跟同单位的妻子结婚多年。早在2003年,方先生就听闻妻子和别人有了婚外情,双方关系一度紧张,后经单位的领导协调,两人的关系得到缓解,日子又像往常一样过下去。可不久,2004年下半年,方先生又听到同事传言,妻子竟然在单位组织到外地游玩之机,与一名男子在外地相会。方先生向妻子求证,妻子矢口否认。但从此,夫妻感情再次一落千丈,家庭气氛极不和谐。方先生多次要求与妻子离婚,但妻子总是不答应,而且从此以后,竟然经常很晚才归家,对家中的大小事也不再过问。因为同在一个单位,有关妻子的流言蜚语,让方先生感到抬不起头来。2006年,在方先生的坚持下,妻子终于同意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确定,孩子由方先生抚养,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子归方先生所有,新买的房子则划归前妻,前妻放弃家中的财物,新房贷款由前妻偿还,考虑到前妻负担较重,方先生同意前妻每年只付给孩子2000元的抚养费。然而就在前妻搬走后不久,方先生在收拾东西时,意外发现一张手机卡。他将其插上手机时,竟然发现了前妻与其他男子交往的短消息。方先生称,其中就有可以作为妻子不忠证据的短消息。虽然此手机卡已经消号,但能证明是妻子曾用过的。方先生称,在这张手机卡中,他发现了以前不知道的一些内情,感觉受到了欺骗、侮辱,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便萌发了向前妻索要补偿的想法。而对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里的不忠,方先生还想重新起诉,要求前妻按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方先生的要求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呢?记者为此咨询了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的汪建栋律师。汪律师说,按照方先生的陈述,对于他准备向前妻追偿婚姻过错补偿,仅以手机卡上的短信作为证据,比较难以被采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婚姻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规定比较严格,而手机短信存在一定的不真实性,因此,难以作为前妻不忠的证据。而对于要求前妻重新按法律规定给付孩子抚养费,汪律师表示,这种诉讼请求可望达到。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或者费用发生了变化,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支持孩子的开支,可要求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而按南京的标准,个人收入的20%到30%作为孩子抚养费,方先生可以提供前妻收入的相关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