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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天30元钱,跟我一起到大龙门林场去砍毛竹。”冉明昶既是丁义的同村村民,又沾点亲戚关系,他开口,丁义就欣然前往,同去的还有村民蒋林根。第四天的上午,丁义扛着竹子走在下山的小路上。“我当时觉得踩到了一个东西,当时就觉得脚被炸掉了,连人带竹子被抛得老高。”事实上,情况并没有丁义想的那么严重,他只有右脚的右跟骨被炸得粉碎性骨折。而他踩到的则是遗留在山中炸野猪的炸药。
受伤后,丁义共花费了1万余元医药费,其中有8500元为冉明昶支付。此后,丁义曾就赔款事宜跟冉明昶多次协商,就是没结果。他随后将冉明昶和镇政府告上了法院,索赔3.6万余元。他认为,冉明昶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镇政府作为林场的产权人,由于监管不力,致使山中存在炸药,应承担对山林管理不善的责任。
“我不是雇主,我们是一同上山砍毛竹的,三个人同工同酬。”庭审中,冉明昶拿出一份蒋林根经过公证的证言,提出三人之间只是合伙关系。而镇政府则提出自己并不是林场的经营者,不应当作为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溧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人一起到林场砍毛竹,口头约定冉明昶以每根0.5元支付丁义工资,且保证丁义每天的收入不低于30元,冉明昶与丁义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冉明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镇政府不是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冉明昶赔偿丁义39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