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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12年前,家住溧水的李强(化名)等34户居民搬进了当时还让人奢望的新商品住宅楼。可谁曾想,入住没几年,房屋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紧接着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4场官司接踵而来。住户、开发商、建筑商轮番上阵,最终,谁为这劣房“埋单”?
据李强等34户居民介绍,1994年6月,他们购买了某石化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溧水县某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的宝塔新村B1、B2、A3幢房屋。每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价格7万元上下。可入住后不久,李强等人就发现了问题。“小到门窗,大到钢筋,几乎每个地方都有问题,地基下沉、钢筋锈蚀。”
34户居民愤怒了。1999年11月,他们将石化公司、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3幢房屋进行鉴定,结论为:三幢房屋质量不合格,但经过加固维修能够达到合格状态,并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此外,鉴定报告还注明,本鉴定仅针对目前的质量状况。
结合鉴定报告,法院判决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自行过渡,两被告在6个月内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直至检验合格,并一次性赔偿原告搬家费600元、差旅费200元、过渡费1200元。
“既然认定房屋不合格,为什么不判退房呢?”李强等人不服,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
经过再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两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质量不合格系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的后果,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原告34户在判决生效后腾空房屋交给两被告,两被告退还购房款,并一次性赔偿原告装潢损失及误工费300元、差旅费200元。
输了官司又赔了钱的石化公司咽不下这口气,他们将当初施工方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追要已经支付的赔偿款12.9万余元的同时,石化公司还要求工程公司对房屋进行加固,待验收合格后交付,并支付违约金,每一天按总造价的万分之二算,从当初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1993年10月算起,至验收合格之日。
对此,工程公司认为,当初房屋竣工后,是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交付的,现已超过保修期一年,不存在逾期交付问题和质量问题。
溧水法院审理认为,在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注明“未排除用户的使用,造成房屋的外观使用及使用功能质量问题”,基于房屋的特殊属性,支持住户退房要求是适当的,但不能因此认定工程公司至今对该工程未交付而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
据此,判决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直至验收合格。一次性赔偿石化公司12.3万余元,驳回石化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紧接着,石化公司又将另一家建筑公司告上法院,最终得到了赔偿。至此,3幢住房,4场官司,历经6年时间,终于降下了帷幕。两建筑公司最终成了劣房的最后“埋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