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虎网报道】一男子因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但仲裁后,该男子却对裁决结果不满,于是又上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审理。近日,经白下区法院调解,该男子与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原告张文斌,1985年到莫愁路上的一家工厂工作。1998年5月,单位进行企业改革,张文斌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0年的《留职停薪协议书》。2001年3月,张文斌在某招聘市场应聘到了一家公司。张文斌随即到原单位申请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新公司。关系转好后,新公司告诉他不能签合同,原因是张文斌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公司无法为他交纳养老统筹。
留职停薪后单位没给自己一分钱,那份协议书又使得自己找不到新工作。张文斌越想越生气,于是在2006年10月,他找到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解除协议,并为他交纳2001年3月以后的医疗保险,并赔偿损失。
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付给张文斌两个月的基本生活费468元。张文斌不服裁决,于2007年初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主持调解,认为单位应当补贴张文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生活费用。张文斌与单位达成协议,确认他和单位的劳动关系2001年3月就已经解除,单位一次性付给张文斌各项补偿款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