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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分明是自己工作上的失误,银行却非要将这部分责任‘转嫁’给业主,这真的是毫无道理啊……”江宁新亭兰苑小区张小姐向记者述说着自己的离奇遭遇。
据记者采访了解,张小姐于去年年底购买了江宁新亭兰苑小区一套公寓房,并与某银行签订了79万元的商业贷款合同,但就首月的还资金额,双方产生了分歧。后经过多方面的调解,银行最终还是将多收的400多元利息返还给了张小姐,而张小姐也表示对此事将不予追究。
张小姐在采访过程中告诉记者,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她于去年12月份购买了江宁新亭兰苑小区一套公寓房,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19万元的商业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被银行收回,并未一式两份)。在领取还款单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每月20号前按单子上的金额存入户头上就可以了,他们会在每月20日统一扣款。
为及时还款,张小姐于2007手1月13日就将4250元打入到账户上,比银行规定的20日提早了整整一个星期,而且打入的金额多于第一个月的还款额。可是令张小姐奇怪的是,银行却在20号打来电话称账上的钱不够,还差198元的利息。为了不影响还贷进程,张小姐还是让其父亲将198元打给了银行,但对于无缘无故被银行多收了198元,张小狙一直不能理解。
多付利息皆因系统作怪
事后,银行向张小姐做了解释,他们每月20日就放款给开发商,而每个月20日为银行的扣款日,系统在20日那天会自动扣款,由此产生了400多元的利息(12月7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期内的利息),而这部分利息是算在张小姐“头”上的。张小姐对此相当气愤,并表示,银行只明确了20号统一扣款,却没有告诉她会在7日就放款给开发商,而这部分利息损失怎么能由不知情的业主来承担呢?
随后张小姐翻看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扣款日为规定的20号,并且还约定了还款日为借据的出款日,即7号。在咨询过有关律师后,张小姐表示:“如果按照合同来看,银行既然是12月7日放款给开发商,那么银行1月20日扣款,就应该扣12月7日到1月7日的本金及利息,而不是银行方面所说的12月7日到12月20的利息以及12月20日到1月20的本金及利息。”
银行承认错误利息退还业主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南京震鹏律师事务所的严震律师。他表示,此类案例可以分两种角度来评判,一种是违约、另一种则是侵权。在双方所签的贷款合同中并没有对12月7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期内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责任人的约定,那么就无所谓违约,因此银行要求张小姐来承担这部分的利息是不合理的,可视为侵权行为。
“如果遇到这种合同不明确的情况,市民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一、双方可以通过最基本的协商来解决问题;二、双方也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来达成一致;三、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未能如愿,业主最终可以向银行的主管部门、银行的投诉机构以及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直接进行民事诉讼来实现问题的解决。”严震最后建议。
经过与银行的多番交涉,消费者协会的参与协调,银行承认工作失误,并同意将多收取的利息返还给张小姐。鉴于银行知错能改的态度,张小姐也表示对此事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