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虎网报道】金文和陆民都是南京浦口人,两家住得不远,而且都用自家的住房开办了汽车装潢经营店。由于生意上的竞争,两个人没少发生口角。作为竞争对手,他们平时也用降价等方式暗自和对方较劲。这种暗自较劲终于在一天爆发出来,演变成了一场厮打。
一天下午,一名车主来到金文的商店,说他的车窗玻璃坏了,想重新安装一块。金文见生意来了,就详细地向顾客推荐起来,最后双方谈妥了价格,那位车主也将自己的汽车玻璃压条留给金文。车主走后,金文就忙着联系安装玻璃的事。可是没过多久,陆民却出乎意料地来到了金文的店里。陆民告诉他,刚刚和金文谈好价格的那位车主又去了陆民的店,得到了比金文这里更低的价格,就决定在陆民的店安装玻璃,所以,车主让陆民来金文店里拿他留在这里的汽车玻璃压条。金文一听,立刻生起气来,说什么也不肯将玻璃压条交给陆民。两人从索要到谩骂,又从谩骂升级为厮打。金文在混乱中将陆民推出店外,反锁起店门。陆民便用脚蹬、用砖头砸门。金文的妻子怕门被陆民砸坏,就打开了门。门一打开,就见陆民手拿一截砖头,气势汹汹地冲了进来,二话不说便对金文的头上砸了下去。所幸,金文受的伤不太重,但心里这口恶气却怎么也咽不下去。于是,他将陆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并赔偿物品损失费1900元,以及被打伤后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
南京浦口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民是应顾客要求才来到金文店里索要顾客留下的玻璃压条的,从客观上说,他虽没有经过金文的同意而擅自进入金文的居住地,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拿回顾客的汽车玻璃压条,并不具有侵犯金文住宅私密性的故意。而且金文的居住地是营业场所与生活居所混合使用,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的法定条件,所以,陆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陆民对金文的财物实施毁坏是客观事实,因此金文要求陆民赔偿物品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金文对陆民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要求,因为不属刑事审理范围,因此金文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南京浦口区法院最终判决,陆民无罪,但需赔偿金文的物品损失费用共计1900元,并驳回金文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金文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经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陆民的行为不具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陆民无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而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中院裁定驳回金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