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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小区公示欠费业主 被业主起诉侵犯其名誉权
news.longhoo.net  2006-12-30 10:52:11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物业公司以《公开信》的形式,在小区公示欠费业主,结果被该业主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昨天玄武区法院受理这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

  原告俞先生是成贤大厦的一名业主,同时兼任该大厦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他诉称,今年11月22日,成贤大厦物管公司“星汉物业”,在其发布的《公开信》中声称他拖欠该公司物管费、停车费,还长期占用大厦楼顶公用房、篡改物业收费协调会会议纪要内容以蒙蔽广大业主等。“星汉物业”据此认为,俞先生阻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

  俞先生说,今年5月以后,他之所以没缴物管费,是因为“星汉物业”无视业主权益,只收费不提供相应服务,并对一些收费项目无法提供合法证明。而他也没有占用大厦楼顶公用房。所谓篡改物业收费协调会会议纪要内容,其实是他在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业主权益。

  俞先生还指出,《公开信》中大量使用“不具备素质”、“严重侵害”、“蒙蔽”等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导致他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名誉权严重受损。因此,俞先生于日前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星汉物业”一自称姓蒋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开信》的内容都是事实,不存在侵权。

  据悉,玄武法院将在近日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据了解,近3年来,市中级法院受理的二审物业管理纠纷案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近七成是由收费引起,而因公示欠费业主名单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却并不多见。

  南京大学民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应有4个要件,即有损害事实、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具有主观故意。本案中,如果仅从因欠费不缴而被公示一项来看,还不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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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佳民 明萱 殷学兵 编辑:邵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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