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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备受关注的南京市高淳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本报4月20日曾做过详细报道)在经过8个月漫长的等待后,终于有了结果。昨天,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所以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高淳县民政局有关人士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将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据介绍,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高淳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万余元。4月19日,民政局起诉李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先在高淳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向被告方共索赔18万余元。 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打官司,这在全国也是第一例,所以该案一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天的审理就吸引了近20家中央与地方媒体旁听。在法庭上,原告提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三被告均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原告仅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被告同时提出原告对该实施细则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该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这种救助是指提供食物、住宿条件,并不包括民政局可以原告身份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昨天下午,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高淳县民政局张朝霞局长。对于这个判决,她表示不能接受:“对不能确认身份的流浪汉遭受侵害后,谁来给他们维权、怎么维权确实是法律盲点。但是既然国家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那么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失,如果我们不站出来为被撞死的不知名流浪汉主张权利,那么现实中就没有人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了,这会损害社会公平。”对于接下来的打算,她表示将上诉,“我们来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尝试。希望我们的尝试能引起整个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对完善当前我国救助体系、弥补法律缺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