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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民政局起诉,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有了结果。昨天上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裁定驳回其诉求。
2004年12月4日下午6时10分,高淳县城居民李某酒后驾车,在行驶到县城双固公路一加油站附近时,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30多岁无名流浪汉甲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甲负有同等事故责任。
去年4月2日晚7时30分,高淳县境内又发生类似事故,肇事司机王某驾三轮运输车将一60多岁的无名流浪汉乙撞倒在机动车道内,紧接着,乙又被吕某驾驶的小轿车当场轧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乙不负责任。
由于死亡流浪汉身份无法确定,又无人认尸,就意味着没人替这两名死亡流浪汉维权。今年3月初,交警部门将此事向县检察院作了反映。高淳县检察院经多方查询,在国内也没有发现先例。
但检方认为,虽然法律上是空白,但死去的无名流浪汉同样是受害者,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今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打官司维权。
这份检察建议得到县民政局的高度重视。民政局决定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18万余元和16万余元。
得知宣判结果,原告方高淳县民政局表示很失望。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对记者说,他们作为政府救助机构,根据立法本意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并无不妥。下一步他们将准备上诉。
今年4月12日,本报以《民政局起诉,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为题,独家报道了此案,当即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此案开庭当天,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30家媒体派出记者赶到高淳县法院报道此案。其后,全国不少地方也以民政局的名义纷纷为受害无名流浪者打官司维权。此案被法学界和新闻界称之为政府为流浪汉打官司讨说法的“中国第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