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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昨天,市检察院公布了最近5年来查处的10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件。
这10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束寿昌,男,67岁,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厂长(副厅级)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至2001年4月间,束寿昌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溧水某公司等单位在购销汽油、柴油、原油等油品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毛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4万元。去年4月25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束寿昌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对其受贿赃款及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志强,男,52岁,原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皮肤病医院)所(院)长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陈志强在皮肤病研究所综合防治业务楼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参加工程竞标,收受公司为其住宅装修材料及费用计人民币16万余元。2006年12月7日,陈志强主动投案。2007年6月8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陈志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孙海,男,41岁,原南京有线电视台网络部副科长、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间,孙海在担任南京有线电视台网络部副科长、网络工程建设部主任助理期间,在管线工程建设中,为江苏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万元。2001至2004年底,孙海伙同本单位管线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江宁区某电信公司大庆公司承接的多项管线工程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5次共同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夏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73万余元。
2007年10月17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孙海有期徒刑8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孙海受贿赃款人民币5万元,与朱某共同受贿赃款人民币173万余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戴忠,男,54岁,原南京市工业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地方铁路总公司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至2006年7月间,戴忠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已判刑)承包供销总公司燃料分公司、方某(已判刑)承包地铁总公司工程公司煤炭业务、并为两人虚列业务支出套取利润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方某和段某在煤炭销售、货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21万余元。2006年5月至6月间,戴忠利用担任地铁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与该公司业务开发部副主任方某某虚构劳务费和运费支出,套取公款人民币1万余元和7万余元。
2007年11月22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戴忠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24万余元,予以追缴。
冯斌,男,61岁,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医院)党委书记兼所(院)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节前至2004年11月间,冯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句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监理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美元1500元。2007年9月20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冯斌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对其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48万余元、美元1500元予以追缴。
李光耀,男,45岁,原江苏金扬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间,李光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业务单位或个人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199万元,并为这些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2007年12月13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光耀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并对其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199万元予以追缴。
曹达溪,男,61岁,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生产处处长、生产计划处处长
经审理查明,1994年春节前至2002年春节前,曹达溪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省石油公司某支公司等单位购销、来料加工汽油、柴油、原油等油品的生产、调度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8次收受该支公司业务经理陶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计85.5万元,港币4.76万元。2007年7月17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曹达溪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刘志新,男,46岁,原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12月间,刘志新利用负责审批本区人防工程建设及筹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好处共计人民币36万元,致使国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遭受损失达人民币34万余元。2007年11月27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志新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并对其受贿赃款人民币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赵建强,男,50岁,原建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经审理查明,赵建强违反公务处理程序,决定将相关单位应交区环保局的咨询服务费,以及应缴纳的排污费以监测服务费、环境评估费等名目收取并打入以区环保局司机李某名义开办的南京某环保咨询服务中心账户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8.93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单位应缴排污费14万元非法占有。2007年1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建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王惠堂,男,59岁,原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
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至2002年1月,王惠堂在担任南京市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指使下属单位将本应上交单位的永宁街某号401室房屋过户至亲戚名下,造成国有资产及利息损失31.8万元。2003年五六月份,在转让下关区小市街道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时,王惠堂接受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孟某人民币20万元,将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
2006年9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惠堂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并冻结下关区永宁街某号401室的产权过户给下关区住房合作社;没收受贿款人民币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