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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取消“五一”黄金周、调整法定节假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近期,一系列与休假制度相关的重大调整,使得“带薪休假”成为最近一两个月来进入公众视野最频繁的词汇之一。
其实,“带薪休假”并非一个新鲜话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带薪休假早有规定。然而多年来,带薪休假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几乎落入了“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
如今,国务院再次就带薪休假出台专门制度。人们在叫好的同时,心底的担忧依然存在:带薪休假制度如何才能落到实处?这一制度如何才能不再是“纸上谈兵”?
现状:“带薪休假”早有规定多数职工并未享受
据了解,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规定了职工年休假制度。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法》,也都对职工带薪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
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我市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年休假制度虽已实行多年,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职工实际上并未享受到年休假待遇。
“带薪休假?我们公司连正常的双休都还很难保证。”在我市一家民营企业当会计的黄小姐,工作4年多从没有过年休假,哪怕是“黄金周”期间,她很少能够休满7天。“从事财务工作,事务繁多,经常是别人在放假,我们还在加班。而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如果我负责的这块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业绩考评,与浮动工资挂钩。”黄小姐说。
在我市某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干部的袁先生,工作10多年来也从没享受过年休假。“我们部门承担着全单位最重的工作任务,而我又是部门负责人,一旦休假,肯定会耽搁许多重要工作的进度。况且,我的领导也从来不休假,我们哪敢休呀。”袁先生说。
与黄小姐、袁先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一家我市英资企业工作的谈小姐。谈小姐进入这家公司才1年半,已经可以享受每年13天的带薪年假和每年两次、每次3天的探亲假,公司还给报销探亲的交通费用。在谈小姐的公司,随着职位的升高,带薪休假的天数也相应增加。谈小姐上周刚休完今年的年假,她说:“我们公司鼓励员工休假,老板也会带头休假。其实,大部分的外企,对待休假的态度都相当宽松。”
采访中,记者发现,真正能够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只是少数外企员工和机关工作人员,而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以及公安、医院、环卫等特殊岗位的职工来说,带薪休假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确实可望而不可及。
反应:新条例施行在即一些职工心存担忧
明年1月1日起,由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还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市旅游局旅游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认为,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后,以往“黄金周”期间出现的旅游涨价、交通拥堵、景点人满为患等现象将大为改观。享受带薪休假的人们,可以根据意愿安排属于自己的“黄金周”,让原本黄金周期间的集中式休假变成分时式休假,更有利培养均衡的市场消费需求。
然而,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员工对这一条例的出台并不看好。他们担心,“每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如果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实在很难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
上个月,在《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曾在网上联合开展一项调查。结果,参与调查的74379人中,有79.4%的人认为“条例的规定太软,应该确立刚性约束、强制执行,才能保证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搜狐网站一项关于“带薪休假能否真正落实”的调查正在进行之中。目前已有2万多名网友参与讨论,其中超过87%的人站到了反方,他们担心“这一制度的受益者,最终可能只是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现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单位经常加班,根本没时间休假,谁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没有强制性的配套规定来落实,带薪休假很可能就是一句空话。”……
呼吁:尽快出台细则将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劳动法》早已赋予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但由于这一法律条款不具备强制性,一些单位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随意制定休假规定。在他们以往接到的投诉中,有不少是来自劳动密集型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员工,这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多利润,剥夺了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
据介绍,最新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对于不执行休假制度的企业的监管机制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等。 相关人士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把《劳动法》、《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健全的职工年休假制度,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相关规定虽然详尽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部门必须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否则带薪休假这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很难真正成为普通民众都能享受的福祉。
比如,在“带薪”问题上,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规定“好看不好吃”。很多用人单位在没强力约束的情况下,根本不制定企业年休假规定;有的制定了年休假规定,也是只从用人单位利益出发,劳动者想休假也不敢休。
再如在带薪休假问题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都属于“薪水”范畴。但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企业年休假规定的时候,并未如数支付休假职工的所有薪水。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规定,“职工可休年假,但是个人的工作任务及相关责任,必须自己承担。”像这样的年休假规定和事假规定没有区别,据此,大多员工都放弃休年假了。
专家称,劳动者要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国家刚性规定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这样也为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年休假监督职能时,提供政策依据。
记者从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目前尚未有计划就带薪休假制度出台相关细则。
然而,根据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市劳动部门已于近期开始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推行全新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其中“带薪年休假”已成为强制性条款。
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步出台,政府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一旦相关内容落实到位,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益将逐步得到切实保障。
深度链接:外国休假制度
法国: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实施的带薪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早在1936年,法国政府就明确提出所有法国人每年都应该有享受带薪假期的权利。目前法国带薪休假一般为30天(星期日不计算在内)。除年假及周末两天的休息日以外,每年还有一些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国庆、一次世界大战停战日、二次世界大战停战日以及宗教节日等。
加拿大:加拿大的法定假日有圣诞、元旦和双休等,但没有黄金周。根据各省情况不同,一般每年除双休日外,另有10—12个法定假日。此外,根据加拿大劳动法规,雇主每年必须给雇员带薪假期,随工作年限增长假期要延长,一般短则两周长则一月。
瑞典:瑞典法定节假日多达38天,其中,法定带薪年假25天。根据瑞典休假法,只要在一个单位一年里工作满180天,就可享受25天带薪年假,休假期间的工资要比平常高出0.8%。
如果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雇主须付给雇员高出其正常收入近50%的工资。此外,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12个月长假的员工,可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
日本: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有20天的带薪假期。日本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每年30天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