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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强制免疫制度有效实施,建立免疫保护屏障,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记者从今天(12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市农林局副局长方中友告诉记者,《条例》中所指的动物,主要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重大疫病,主要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狂犬病等。南京是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也是动物产品贸易的集散地,市民畜产品消费中相当部分依靠外地供应,这些因素都给外疫传入我市创造了一定条件。因而,制定《条例》刻不容缓。《条例》将从明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文近日将刊登在《南京日报》上。
关键词:强制免疫
《条例》一方面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做好相关免疫工作;另一方面,饲养者也享有一系列权利,如: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指定机构无偿取得疫苗或购买疫苗。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强制免疫的动物在出生后十日内,动物饲养员要向基层兽医机构报告饲养信息,由基层兽医机构按照动物种类分类登记,并负责强制免疫疫苗、标识和免疫证明的准备工作。县、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为基层兽医机构提供技术培训指导,保证免疫规范的实施。
关键词:免疫档案
记者发现,“免疫档案”这一内容多次出现在《条例》当中。《条例》特别强调对养殖畜禽实施养殖档案管理。其中,农村动物散养户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村级防疫员负责,动物实行免疫之后,将按规定加施标识,发放动物免疫证明,并记录在动物的强制免疫档案中。饲养者可以到兽医基层机构查询到所饲养动物的档案。另外,动物养殖场也必须建立完整的动物养殖档案和强制免疫档案。
关键词:堵疏结合
《条例》突出体现了“堵疏结合,以监促免、以检促免”的管理模式,规定了屠宰、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职责,例如:禁止动物屠宰场屠宰没有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动物;动物饲养者或者货主在收购、销售、运输动物时,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没有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动物交易市场等等,做到全方位的免疫监管。
法律责任在《条例》中得到了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凡是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